生前兩年贈與配偶 降稅沒了 |
| ‧聯合理財網 2010/08/30 |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生前二年財產贈與配偶,小心贈與財產失去申請差額分配請求權降稅的機會。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不僅須列入被繼承人財產課徵遺產稅,且不能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 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具有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效果,不僅高所得者經常用來做為節省遺產稅利器,稅捐機關統計,受理的遺產稅課稅案件中,每三件就有一件會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生前二年贈與財產不得列入請求權的扣除額,將會使被繼承人遺產稅負上升。 財政部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贈稅法規定屬擬制遺產,應併計被繼承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但在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因贈與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非屬被繼承人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財政部舉例,被繼承人甲在98年死亡時,遺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100萬元,生存配偶乙在甲死亡時,持有不含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總額2,900萬元。 甲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乙財產9,500萬元,依遺贈稅法規定,9,500萬元屬甲的擬制遺產,應併計甲的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由於財政部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甲贈與給乙的9,500萬元不能列為甲的剩餘財產,且因乙屬無償取得,也不能算是乙的剩餘財產,核算甲的剩餘財產只有100萬元,乙則有2,900萬元。 也因為生存配偶乙的剩餘財產2,900萬元大於被繼承人甲的剩餘財產100萬元,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零元。
新聞辭典》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協議、判決離婚情形下,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行使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保障權利與降低稅負的目的。 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的婚前財產。 當財產較多的一方死亡或要求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即可運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達到節稅效果。 舉例來說,夫過世時有9,000萬元財產,其中包括債務一筆1,000萬元、受贈一筆1,000萬元;妻名下有2,000萬元財產,包括債務一筆500萬元。 妻可申請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算法為:夫財產7,000 萬元(9,000萬-1,000萬-1,000萬);妻財產1,500萬元(2,000萬-500萬),行使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後,妻可請求保有夫財產的2,750萬元【(7,000萬-1,500萬元)/2】不必列入夫的遺產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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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99年1月1日起我國需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人,應將全年申報戶超過新台幣100萬元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超過綜合所得稅稅額,則應補繳此稅額之差額,此即為海外所得納入基本稅額之稅負負擔,而有海外所得納稅人應有那些應注意事項呢?
一、除在大陸地區的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外,在香港、澳門地區或外國所得均屬海外所得,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申報。如有設戶籍在國內之外派國外人員之薪資、酬勞等。
二、個人常在國內及國外匯入及匯出款項者,或由境外公司匯入個人帳戶,且匯入款項後有大量提取現金情形,很容易成為查稅的對象,因應之道是保留這些款項是98年12月31日前,即已擁有海外存款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匯入款項之資金來源,如海外借款或投資收回等。
三、 經常被媒體報導之人,包括藝人、球星、運動員、收藏家拍賣收藏品及外國上市公司之董監事或大股東等知名人士,很容易在報章雜誌被獲知或公開資訊取得海外所得資料,而成為查稅對象者。
四、有大額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透過保險公司買賣投資型保單或經投審會核備對外投資者,應保存原始投資成本資料或98年12月31日之收盤價或淨值資料。若匯入資金屬投資收回,應備妥減資、清算或98年底前之分配盈餘會議記錄及銀行記錄等。
五、有雙重國籍或在我國境內一年內未居住滿183天之人,但仍在我國設有戶籍者,按最近的國稅局的查核認定及行政法院的判決觀察,只要在我國有設立戶籍者就被認定為居住者,是要申報綜合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的。
六、外籍員工在我國境內一年內住滿183天,除申報綜合所得稅外,有海外所得也要申報基本稅額。
七、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國家,如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馬來西亞等18國,透過這個管道,就有課稅資料交換的協議,被查到海外所得的機會比較高。
八、更要提醒納稅人的是,海外所得若在當地國外已有繳納當地的所得稅,如股利、財產交易、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等所得稅負,是可以檢具繳納證明文件經我國駐外代表機構簽證後,有限額的來扣抵稅額,千萬別忘這個權利,縱使申報時尚未取得簽證,申報後取得也可以辦理更正申報扣抵。
除了以上海外所得併入基本稅額課稅注意事項外,在申報基本稅額最易疏忽的可能是未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的股票交易所得,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尤其是成本認定,納稅人應保存收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等文件供核,如同海外所得般,保存完整的憑證及記錄,確保在稽徵機關查核過程中能不被補稅甚且受處罰,才是正道。(作者是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