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30天內發病 醫療險不賠

聯合理財網 2010/09/13 08:56
 

【經濟日報/邱金蘭】

 


小朱(化名)去年8月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一個多月後因下背疼痛,陸續到一般診所及中醫診所門診治療多次。


 


去年11月小朱到醫學中心檢查,被診斷是「腰椎椎間盤突出」,今年初再度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椎間盤突出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醫療險條款約定,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日起30天以後或自復效起所發生的疾病。


 


小朱在今年初手術治療,距離投保僅約五個月,投保前後均因同一症狀「下背痛」求診,雖然是投保後才有椎間盤突出的確診,但這個疾病顯然是在投保前就已發生,因此不在醫療險保障範圍內。


 


但小朱認為,他在投保前,並沒有椎間盤突出的疾病,雖然投保前曾有下背痛及下肢疼痛的症狀,無法以此推論是椎間盤突出;而且小朱是計程車司機,長期久坐,難免會有背部痠痛的問題,保險公司不能以曾經有背部疼痛,認定他的椎間盤突出是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小朱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認為,小朱在投保前就常有下背痛及左臗部位疼痛情況,而且已經長達五、六年,這種症狀雖然常見於椎間盤突出的患者,許多沒有椎間盤突出的人也常會有類似的症狀。


 


再看小朱的病歷資料,可以看出應該是在到醫學中心就診前一個月才急性惡化,必須接受手術,從磁振造影檢查報告的敘述來看,也可佐證小朱的椎間盤突出應屬急性,屬於投保30天後發生的疾病,建議保險公司應依約給付醫療保險金。


 


提醒保戶注意,保險公司有時會以一些投保前的症狀,認定某項疾病是投保前的既往症而不賠,實際上如果是非特異性的症狀,仍然有可能是其他疾病所造成,就像小朱的下背痛,不一定是椎間盤突出所造成。


 


必須看症狀的特性,並且綜合病程的演進及求診的狀況等資料,才能明確地判斷是不是投保前就已有的疾病,保戶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被保險公司拒賠後,最好瞭解清楚後,再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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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像天書 好難懂

聯合理財網 2010/09/23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

保單「審閱期」新規定上路,這項規定對消費者來說立意良善,但有幾個人能看懂密密麻麻的保單條款是個疑問,且就算消費者在投保前把保單條款抱著一看再看,多數人恐怕還是看不懂。


根據審閱期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提供保單條款等書面資料,讓消費者在投保前能參考,但對一般消費者而言,看保單條款不如看保險文宣資料更清楚,因為保險文宣資料是將商品內容消化後,以較淺顯易懂的方式介紹保單重點,包括保險利益、如何理賠以及保費高低。


主管機關希望消費者提前審閱保單條款並沒有錯,問題出在保單條款內容繁複,條款文字又是保險專業名詞及法律用語,一點都不口語化,保單條款內容主要更是提供「制式化」的示範條款,並未針對客戶個別情況作出個人化說明,例如30歲女性投保效益和支出等細節。


所以消費者即便在投保前拿到保單條款,可理解的內容仍然十分有限,反而可能增加消費者資訊的複雜度,未必能發揮預期效益。


更何況,消費者投保案件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仍會拿到完整保單以及條款內容,並且有十天時間可考慮要不要留下這張保單,也就是過去多年實施的「猶豫期」保障。


對壽險保戶來說,最好的保障方式,還是請業務人員協助「導讀」保單條款,將關係切身的利益問題搞清楚,才能避免事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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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記5步驟 好險權益不漏

聯合理財網 2010/10/07
 

【聯合晚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國人用車頻率增加,一旦發生車禍事故該怎麼處理呢?國泰產險列出5點事故現場處理方式,在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障自身權益。步驟如下:


1.放置警告標誌:立即熄火停車,打開汽車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同時應在車身後方適當距離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以避免後車追撞。


2.是撥電話求助:撥打110報警處理,詳細說明發生車禍之地點及概況,如發生人員傷亡,請告知警方協助調派救護車將傷者 送醫急救。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


3.是畫線定位或用相機照下車輛相對位置:可利用口紅、石頭等作為劃線工具,或使用相機、照相手機將重要物證(如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4.是移車至路旁:無人傷亡時,且已完成步驟三者,可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阻礙交通。有人傷亡時則不要移動,保持現場完整。


5.等候警方處理:在警方抵達後會繪製現場圖,作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之依據,此時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或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於現場主動向警方提出並做酒精含量測試及列入記錄。待相關現場資料蒐證後,警方便會請當事人確認車禍現場圖及筆錄,應詳細核對檢查無誤後才能確認簽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國泰產險理賠經理林明毅表示,民眾若有投保汽車保險,切忌私下和解以免影響理賠權益,記下對方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並盡速於車禍事故發生起5日內,攜帶警方開立的事故登記聯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國泰產險建議民眾平時開車養成多注意、不違規、不搶道的好習慣,避免交通事故發生,讓行車更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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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車險 明年降價

聯合理財網 2010/09/10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攸關百萬車主的強制汽機車責任險又要降價,金管會昨(9)日宣布,因損失率持續改善,明年3月起調降強制車險保費,汽車整體平均調降8.3%、機車整體平均降2.3%。


強制車險幾乎每年都在調降保費,從90年7月到今年3月已經調降八次,如果將明年3月費率調降計入,累計降幅達48.8%,也就是投保強制車險保費比十年前少了近一半。


金管會從96年起,持續強化保險公司稽核,讓產險業者理賠程序變得嚴謹,強制車險損失率也因而愈來愈低,進而可調降費率。


【2010/09/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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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車闖禍 車險不賠

聯合理財網 2010/09/24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

車主購買了汽車保險後,如果把車借給別人開,萬一發生車禍,若駕車者不在保險契約「附加被保險人」名單,車主不一定能獲得理賠。


很多民眾都以為,汽車保險保障的保障主體是「汽車」,因此不論由誰駕車保險公司都會理賠,其實不同險種對「附加被保險人」的名單規定也不同。


以車體損失險來看,是自己的汽車撞壞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損失。依據保險條款,汽車的所有人就是「列名被保險人」;如果汽車屬於公司所有,則公司便是「列名被保險人」。


保險條款另外有「附加被保險人」,包括車主的配偶、同居的家屬、四親等以內的血親、三親等以內的姻親。公司的「附加被保險人」則包括公司所聘請的駕駛人及所屬的業務使用人。


不論「列名被保險人」或「附加被保險人」,開車出去撞壞車,保險公司都會負起賠償責任。


如果車主把汽車借給朋友、遠房親戚,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會先付理賠金額,但賠完後將向這位朋友、遠房親戚求償;要是有人在未經車主同意的情況下開車出去並發生車禍,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如果以「第三人責任險」來看,主要是發生車禍、造成他人(自家車輛以外)的體傷、財務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起理賠責任。第三人責任險的「列名被保險人」是指汽車的所有權人,包括個人或公司。


至於「列名被保險人」,則比車體損失險還寬鬆。除了車主的配偶、同居家屬、公司雇用的駕駛人及業務使用人,如果上述人員答應借車給其他人使用,不論駕駛是誰,出了車禍,造成他人的體傷、財損,保險公司都會負起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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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疾病不理賠 保單須明列

聯合理財網 2010/09/18
 

【經濟日報╱邱金蘭】

阿珠(化名)媽媽前年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住院醫療險附約及住院醫療日額終身保險附約,去年初媽媽因「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住院接受治療,半年後身故。


阿珠媽媽在住院治療期間,保險公司都有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等到阿珠申請終身壽險的身故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以阿珠媽媽住院治療是因「先天性右肺動脈發育不全」所致,疾病不是契約生效日起30天以後發生為由,在給付身故保險金時,把之前已給付的醫療保險金扣回。


阿珠認為保險公司作法沒道理,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阿珠主張,媽媽去年初因「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住院,經醫院做了兩次電腦斷層檢查及心導管檢查,才知道患有「先天性肺動脈發育不全」,之前完全不知有這問題,也沒有任何就診紀錄,保險公司不應認定不是投保30天發生的疾病。


而且保險公司已經給付的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是阿珠媽媽,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則是阿珠,兩項保險金屬於不同的受益人,保險公司擅自扣除也於法無據。


保險公司則主張,「先天性肺動脈發育不全」是出生當時就已存在的先天性疾病,不在醫療險保障範圍,阿珠媽媽是因「先天性肺動脈發育不全」導致「肺動脈高壓合併右心衰竭」,才持續就醫治療,因此依約不需要給付醫療保險金。


除此,依民法規定,阿珠媽媽應返還溢領醫療保險金的債務,阿珠是法定繼承人,自然負有償還之責,保險公司從身故保險金中扣除,並非無據。


保發中心認為,根據兩造提供的證據,無法顯示阿珠媽媽投保時,「先天性右肺動脈發育不全」已達到疾病程度;雖然保單條款中有將「天生畸形」列為除外責任,如果是從外觀無法辨識的身體異常,保險公司也不能因此認定是「天生畸形」。


而且,阿珠媽媽投保的醫療險附約條款,也沒有將不承保的先天性疾病具體名稱明列在除外責任,因此保險公司無權在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將先前已給付的醫療保險金扣回。


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有些保單條款將「先天畸形」列為除外責任,但必須是外觀可見異常才算是「先天畸形」,否則保險公司不能任意拒賠。如果保險公司要將「先天性疾病」除外,依規定必須要把具體病名列清楚,不能只寫「先天性疾病」,就把所有的先天性疾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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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4買貴了 產險賠你

聯合理財網 2010/09/28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根據統計,一般民眾皮夾內至少有四張信用卡、還有多張金融卡與會員卡,一旦失竊或弄丟,除了可能被盜刷而導致財務損失,個人資料也可能因而外洩。


現在不僅企業可以投保相關保險,產險公司也推出國內首張「個人綜合保障保險」,讓民眾出門可萬無一失。


「個人綜合保障保險」最主要是保障個人資料盜用的補償費用,單一事件最高賠償金額為30萬元,但最特別的是,若被保險人買近來最風行的iPhone4,刷卡買貴的差價,可向產險公司申請「差價」理賠。


美亞產險個人保險部副總陳少武表示,假設消費者在A商店刷卡3萬元購買最新型的iPhone4,沒想到過幾天在B商店看到iPhone4只要2萬元,已投保「個人綜合保障保險」的消費者,就可向產險公司申請1萬元買貴退差價的購物保障。


但陳少武也解釋,信用卡買貴退差價的前提,是比價不能超過14天,且買貴的差價必須超過新台幣2,000元以上,單一商品最高的差價退費為3萬元。


美亞產險表示,設計「個人綜合保障保險」最主要的目的不是鼓勵被保險人比價,而是提供個人資料盜用費用的補償保險,包括抗辯、上訴訴訟及律師費用等法律費用,以及恢復信用紀錄衍伸的後續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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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新式旅平險保單 保費省一半

聯合理財網 2010/09/30
 

【經濟日報╱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自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15歲以下兒童購買新式旅平險須扣除死亡保障,以最高200萬元殘廢保障為主,產險公司表示,兒童赴歐洲旅遊保單可省下三到五成的保費。


產險公司主管解釋,兒童新式旅平險保單,僅限殘廢給付,不含死亡給付,保險公司的理賠風險大幅降低,因而反映在保費上。


保險公司提醒,如果父母要安排全家出遊,向保險公司投保旅平險,一定要主動告知15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人數,才不會多繳保費,而且可避免未來理賠時可能引發的相關爭議。


以未滿15歲的兒童赴歐洲10天旅遊為例,投保200萬元殘廢給付、3萬歐元醫療保險為例,保費約983元。


業者分析,未滿15足歲的兒童都在求學階段、沒有經濟能力,保額太高可能有道德危險,加上青少年不必負擔家庭責任,只要擁有基本保障就好,沒必要購買高額保障以及死亡給付。


不僅兒童旅平險保額受限,70歲以上的銀髮族,或經常往來治安較差的國家,如大陸、柬埔寨或非洲等國的人,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也是僅給予基本保障,保額多以100萬元至20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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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歐旅遊 強制買足旅醫險

聯合理財網 2010/10/01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今天起民眾赴歐洲旅遊,要買足保險才能上路。 圖/本報資料照片


今天開始,赴歐洲旅遊要買足保險才能上路。歐洲廿五個申根簽證會員家最新規定,觀光客必須買足夠的「境外旅遊醫療險」,保額最少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二九萬元)。以此換算,國人到歐洲旅遊十天,大約要花一四七九元保險費。

國泰產險核保經理林志強指出,申根國家要求旅客一定要買的保險包括:意外醫療、海外突發疾病及海外急難救助等,此舉是怕遊客萬一發生事故,無法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而延誤就醫,事先買足保險,代表旅客可自行負擔醫療及轉送費用。


林志強說,一張旅行平安險保單就包含了上述全部保障,打算去歐洲旅遊的民眾可提前購買旅平險;建議投保額度額為:意外死殘二百萬元、傷害醫療一百五十萬、海外突發疾病一百五十萬元,另附加「旅遊不便險」及海外急難救助五萬美元。


他強調,赴歐旅遊購買旅平險時,還要向保險公司申請英文投保證明,並在申請申根簽證或入境申根國家時出示,證明已購買規定額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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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個資法/銀行挨告 得舉證沒洩密

聯合理財網 2010/09/20 10:44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通過,雖還未施行,但因詐騙案件橫行,民眾對個人資料益發敏感,出現不少「個資達人」懂得運用法律來保護權益。


 


新修正的個資法於五月已由總統公告,目前尚待法務部研擬相關施行細則,再決定實施日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吳佳翰提醒民眾,現在就應該正視新版個資法的「威力」。他表示,新、舊版個資法的最大差異,是在於以前只有電腦處理的個資才受到保護;未來不論是電腦、口頭或書面的個資,都在保護範圍之內。


 


此外,以前民眾如果想告企業洩漏個資,必須舉證是該企業洩漏才告得成;修法後「舉證責任」變成企業負責,民眾只要合理懷疑,都可提出訴訟,並賦予主管機關隨時進入企業檢查與扣留證物的權力。吳佳翰說,企業必須舉證沒有洩漏客戶個資、或已善盡保管責任,否則將面臨民、刑事責任。


 


新法將對相關企業造成衝擊;對民眾來說,雖還未施行,倒是出現不少「個資達人」引經據典保護個人資料。


 


吳佳翰舉例,一位七十多歲的老先生想把信用卡剪掉,但剪卡程序沒完成,老翁不久後收到銀行要求繳年費的通知。他繳完年費後愈想愈氣,於是用毛筆寫了一封信給銀行,除了聲明要剪卡,也要求銀行要把個人資料刪除。


 


銀行收信後進行內部清查,發現老翁的個資經過內部交叉運用,沒有把握完全刪除;最後銀行派高層主管登門拜訪,提供老翁許多信用卡的優惠和福利,希望老翁不要剪卡,風波才化解。


 


還有一位民眾只在一家銀行開戶存款,結果被詐騙集團拐走四、五萬元,他懷疑他的開戶資料是被銀行賣掉,揚言向銀行提告。由於銀行無法舉證沒有洩漏客戶帳號,加上考量聘請律師出庭一次就要好幾萬元,乾脆和客戶「私了」,以「慰撫金」的名義賠償客戶被詐騙的損失,但要求客戶簽保密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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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工銀CBO 驚爆違約

聯合理財網 2010/09/28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融海嘯遠離,證券化商品違約潮卻還沒結束,中華信評27日將台灣工銀2005-1期債券證券化(CBO)商品打至「D」級,表示已經違約,投資人可能血本無歸。


 


依據金管會資料,台灣工銀2005-1期CBO發行金額共115億元,其中新台幣與外幣商品各占一半。由於新台幣商品已經全部到期,此次違約的是外幣商品,投資人總損失金額共54.53億元。


據了解,購買此檔CBO商品的主要是金融機構,尤其是壽險與銀行。


金管會官員表示,在金融海嘯爆發後,證券化商品即使沒有違約,信評等級也不斷遭調降,投資人應該陸續都已提列資產減損。


台工銀2005-1期CBO,是台灣最早發行的CBO商品之一,當時為了提高商品收益率,金管會允許CBO的資產池可以包裹外幣商品,當時這檔商品挑選海外合成型抵押債務證券(SCDO)為標的資產,但SCDO在金融海嘯爆發後陸續違約,讓國內投資人吃到苦果。


除了台工銀2005-1期CBO,國內還有相當多證券化商品都包到SCDO,包括大眾銀2006-1、2006-2期CBO、台新銀五檔資產基礎商業本票(ABCP)、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2006-1 期CBO等,累計投資金額超過百億元。上述商品已有多檔違約,也就是無法如期支付本息。


中華信評表示,台灣工銀2005期CBO的第一、第二順位受益證券,因為發生利息支付短缺的情況而被調降評等,從「twCC」降至「D」。


中華信評表示,台灣工銀2005-1期CBO出現利息支付短缺,主要是在該交易標的資產池中的兩檔美元計價SCDO發生計息本金減損。


中華信評今年4月已把台灣工銀2005-1期CBO的第三順位與第四順位受益證券全部降為「D」評級,昨天再把第一順位與第二順位都降為「D」,顯示此檔CBO四個順位的受益證券已經全部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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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分居分攤報稅 可分2計算方式

聯合理財網 2010/08/23
 

【經濟日報╱台北訊】

深坑鄉吳小姐問:夫妻分居狀態,國稅局如何計算夫妻各別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計算式如下:一、夫妻分別申報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及妻之應納稅額;若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按夫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並按妻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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