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美元+買房 林書煒聰明投資 | |||
| ‧保險博聞網 2011/01/04 | |||
【保險博聞網/特約記者專訪】
公視「故宮奇航」節目主持人林書煒,褪下主播光環走入家庭的她,懂得運用智慧聰明理財,股票、房地產及買美金等她都有份,尤其是早已買了一張可年年領回的儲蓄險,難怪她會逢人就說「提早規劃、穩紮穩打,投資理財才可以長長久久。」 「當初買這張保單,為的是強迫自己每年必須存下30萬元,讓我不由自主開始省吃儉用。」曾是三立、中天新聞台專業主播的林書煒,因工作之便可以比別人接觸更多財經資訊,早在八年前,她還未出嫁時,便已買了一張繳期15年的儲蓄型保單,讓她初嚐「保險致富」的甜美果實。 林書煒透露,雖然每年要繳交這麼多保費,但這張保單從第3年起,每年可領回3萬元,算起來真是「活得愈久,領的愈多」,保單的報酬率有7%,她覺得相當值得。 終身醫療當女兒愛的禮物 自從嫁給資深媒體人蔡詩萍後,一心想當媽的林書煒隔年如願,順利生女,老公在女兒滿3個月時便買了終身醫療險。「這是我們倆送給女兒最好的禮物。」林書煒說,希望女兒活得健康,活得快樂最重要。 對於理財投資,林書煒笑說自己個性保守,不做沒有把握的投資!其實在她擔任新聞主播時,曾經把賺來的薪水全都投入股票,不到2年的光景,就慘賠一百多萬元,從此,她對股市不抱期望。「有了慘賠的前車之鑑,現在只買績優股,如台塑、中鋼。」她堅信放長線釣大魚的原則,買股票都長期投資,也因而躲過全球金融風暴。 房產、美元聰明投資 林書煒近兩年來,也加入房地產買賣行列,她透露,前年在捷運站附近買了一間大約40坪的預售屋,明年初便可交屋,「短短2年,每坪就漲了5萬多元,如果售出,估計可淨賺至少200萬元。」,林書煒建議,有意投資房地產的民眾,應選擇交通便利或捷運延線房屋,抗跌性較高,也較容易脫手。 最近拜台幣大幅升值,可讓林書煒逮到大賺私房錢的機會!她笑說:「前陣子美金疲軟狂跌,短短一個多月,台幣兌美金逼近30元大關,我趁勢買進大筆美金。」林書煒相信美金總有一天會成為強勢貨幣,屆時再賣出賺取匯差。至於金額嘛,見她眉開眼笑,想必荷包滿滿已是指日可待了。 (本文同步刊登於保險博聞網) |

個案實例
陳老闆在大陸廈門經營木材業,國稅局查獲廈門公司匯款到陳老闆帳戶,依據法令,國稅局將該筆匯款計入陳老闆的境內營利所得。陳老闆申請複查說明款項都是資金調度,廈門公司只有虧損沒有盈餘可分配。因此,國稅局改以認定廈門公司對陳老闆有贈與行為,仍然補稅加罰。為何台商與大陸公司的資金調度會產生所得稅?公司對個人匯款為何是贈與行為,卻課徵所得稅(5-40%)?卻不是贈與稅(10%)?
個案解析
國稅局藉由銀行匯出入匯款單而發現廈門公司將資金匯入陳老闆帳戶,三年來累計約新台幣778萬元,國稅局認為這是公司分配盈餘給獨資股東(陳老闆),而中華民國的境內居住者取得大陸的營利所得,仍屬境內所得。
因此,陳老闆應申報個人綜所稅的營利所得,要求補繳所得稅130萬元並加罰鍰。當遭查獲漏報時,還要加罰鍰。
陳老闆向國稅局申請複查,說明陳老闆考量大陸匯款限制,將資金匯進大陸容易,但匯出難(有稅),因此陳老闆僅在廈門公司保留最少資金運作。而美國某一W公司先借款給陳老闆,陳老闆以此資金再增資廈門公司。廈門公司再匯款給陳老闆,陳老闆再還款美國W公司。
資金融通 要慎選方法
結果,陳老闆說詞讓國稅局取消廈門分配盈餘給陳老闆的認定,變更為廈門公司無償為陳老闆承擔債務,認定為贈與行為。由於,法人贈與自然人不課徵贈與稅,應課徵受贈人的所得稅。所以,陳老闆的複查說明沒有為自己解除課稅困擾,只是營利所得改為其他所得,仍是受課所得稅,白忙一場!
本案最奇特之處,依通常經驗法則,公司與負責人間之資金融通,應屬資金融通,其適用法令應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更何況,陳老闆主張廈門公司有虧損,增資都來不及,如何有能力贈與股東?
又依據財政部68年3月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所釋,「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的財產,故其行為非屬贈與,應免報繳贈與稅。」陳老闆主張反面解釋應該也是不計入贈與。
但國稅局認定本案廈門公司為一獨立的法人,並非獨資的商號,該公司將部分貨款供陳老闆償還其個人債務使用,也未提示陳老闆對公司的明確還款事證供核,因此,款項屬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認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必須計入陳老闆的綜合所得申報。
沒報稅 核課期七年
由於,陳老闆該年度幾乎沒有台灣所得,只有利息所得合計14,638元。因此,他沒有辦理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現在被查出有漏報所得。
而且納稅義務人當年沒報稅,核課期間高達七年,比有申報綜所稅的人之核課期間五年還要長!多了兩年被查稅的機會。
貼心叮嚀
‧大陸所得屬於境內所得,法源依據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
‧如果台商的台灣所得不高,但是大陸所得仍要申報台灣綜所稅,應該誠實申報。台商若不申報台灣的綜所稅,追稅期間更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