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市地重劃款 抵費地須課稅




更新日期:2009/07/31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91年間因某市地重劃會欠缺資金,代墊市地重劃會款項,且參與重劃業務,以取得重劃後之抵費地及增配土地為代墊費用報酬,國稅局以甲君取得土地公告現值為收入,減除代墊款項的成本及必要費用的差額,歸屬「其他所得」,追補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是屬於「買賣」行為,從市地重劃會取得土地,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提出復查、訴願,都遭駁回;甲君繼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甲君敗訴。
 判決書指出,甲君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時,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充契約書等為證,原告給付系爭重劃會的款項,如係屬其向重劃會購買重劃後土地的預付價金,則上開土地買賣契約書、補充契約書等,顯然有利於甲君的重要證據,甲君於復查階段衡情自當提出上開文件,此事關重要,且屬決定性之關鍵證據,然甲君不但在復查決定前不曾提出,甚至訴願決定前也沒有提出這個關鍵證據,延遲到法院準備程序庭,才提出這分有利關鍵證據,和經驗法則不合,所以文件的真實性存疑。
 而且,重劃會理事長委託代理人的談話筆錄中表示,及重劃會理事長所出具說明書都表示,市地重劃會因缺乏辦理重劃程序中所應支付的地上物補償金、公共設施工程費及規費等費用,才由重劃會理事長出面與甲君達成協議,約定甲君先代墊費用,等重劃完竣後,由甲君取得抵費地作為報酬等情均與甲君主張不符,顯然是甲君事後補縫之舉。
 又如果甲君支付系爭市地重劃會的款項,如果確實是購買土地所預付的價金,則甲君在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何必再重覆一次支付買賣價金?又為何再將全數或部分款項退還甲君?由此可證,甲君所取得的土地,為其墊付重劃會款項的報酬,所以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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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綠卡小心! 美國追稅追到台灣來 可動用美國境外資產企業主,9月23日前須申報金額。




更新日期:2009/07/28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凡具美國籍、美國居留權或綠卡的企業主要小心!依美國新稅法規定,上述人士只要被公司授權,可簽名動用公司在美國境外金融帳戶的金融資產,最遲在今年9月23日前,要向美國政府「申報」境外金融資產的金額,否則,會被處重罰,據估計受影響人數不在少數,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將被迫曝光。
 不只如此,美國政府尚有更絕的「狠招」,規定從2010年起,外國公司或外國人只要在美國有營業行為,每年在6月30日以前都要向美國稅局申報公司或個人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否則也要重罰。
 資誠會計師邱文敏表示,美國政府原本是為了防止國際恐怖份子活動、洗錢,規定綠卡、居留權、合乎報稅但居住海外的美國公民,在境外銀行全部帳戶存款「合計」超過1萬美元現金,所有的帳戶都要依法誠實申報境外銀行帳戶申報表格(FBAR)。
 美國財政部原規定每年在4月15日申報所得稅時,同時要填寫申報FBAR,前者所得稅向內地稅局申報,後者資料寄到位於美國底特律的財政部。美國去年10月改為,二份資料全部都向內地稅局(IRS)申報
 去年10月美國政府有新規定:1、在美國境外的「銀行帳戶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債券、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的全部帳戶的資產價值之合計,超過1萬美元,都要依法誠實申報,打擊範圍更大。
 2、申報時間也更改,FBAR從今年去年資料起,改為在6月30日以前申報;如果以前從未申報的人,在9月23曰以前補申報,可以免處罰的「輔導期」。
 3、申報的金融帳戶的內容也從原本的2部分,擴大為5部分,內容倍增。原本只要申報一個粗略級距金額,今年改為申報帳戶內整年間的最高餘額金額。
 其中新增加規定,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
 如果逾期不申報,內地稅局會對具有綠卡、美國籍的「個人」,處以「行政罰」,最高達10萬美元或該銀行帳戶存款、金融資產合計餘額的50%,相當嚴重。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長具有美國籍,就要受美國法律約束。
 又例如,很多台灣企業主因為當年留學美國,子女也具有美國籍或綠卡,這些第二代長大後,爸爸做董事長,兒子也往往擔任總經理,兒子個人簽名,或兒子與老爸聯合簽名,可以動用公司在美國境外銀行帳戶、處理境外金融資產,這種情形就要申報。
 會計師表示,目前手邊已有許多趕辦申報的美籍台灣人,雖然大家抱怨很多,但重罰之下,傷更大,奉勸客戶還是乖乖申報。
 邱文敏進一步說,明年起,台商在美國有營業代理人(常設機構,PE),不論是個人或公司法人,只要在美國境內有做生意的營業行為,明年起也要在6月30日前申報境外金融資產。如果不申報,會處以如上相同的罰責。美國政府對於境外公司如何處罰呢?邱表示,內地稅局可以要求台商在美國的應收帳款,優先繳給內地稅局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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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出售土地 佃農補償金要繳所得稅




更新日期:2009/07/28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昨天表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佃農如果因地主出售農地,得到的補償金,只有半數能免稅,另外半數要課徵所得稅,由於所得集中,稅負頗重。
 因為佃農不是土地的所有權人,不能適用所免稅,必須將「補償金半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計算所得稅額,以免被補稅和處罰。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後段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的補償等變動所得,得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一個案例,王先生承租一塊耕地耕作已久,因為土地所有權人要把土地出售給設公司,建設公司為合法取得土地,支付王先生高額佃農補償金,王先生誤認為可以免稅,沒有把補償金的半數併入所得總額內申報所得稅申報,被查獲後,除補本稅外,要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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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未續保 空窗期不理賠




更新日期:2009/08/25


 


中國時報 洪正吉/台北報導
 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險到期後,消費者不得以未收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為由,要求追溯投保日期。亦即,只要續保程序未完成,期間發生事故都不能要求理賠,被查獲未投保也會被處分。
 強制汽車責任險到期前,保險公司會主動通知續保,若消費者沒有續保而過期,保險公司會在到期後一個月內,再通知兩次續保。
 重新投保日 契約才生效
 金管會表示,消費者常誤以為有了續保通知,就可與前一年度的保險期間銜接,但根據規定,消費者只要沒去續保,發生保險事故,都不能請求追溯投保日期,因此經常引發紛爭。
 為此,金管會昨日修改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將「續保通知」修正為「重新投保之通知」,以區別續保與重新投保的不同,並增訂保險公司對於重新投保通知消費者時,應載明契約是以重新投保日開始生效。
 亦即,只要未完成續保動作,到期後至續保前的空窗期發生事故,都不得請求理賠,被查獲未續保,也會被處分。
 乘客及第三人 都有保障
 另外,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輛汽車時,相關保險公司對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都應負連帶責任。
 例如,兩台車碰撞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只需向其中一台車的投保公司申請死亡給付150萬元即可,不需全體繼承人一起向所有相關保險公司,分別申請理賠。
 金管會統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從民國87年實施迄今,截至今年6月底的有效汽機車投保總數,已經超過1730萬件。截至4月底對受害人理賠人次累計逾167萬人次,累計理賠金額超過130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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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醫療險 投資型保單加附約最省




更新日期:2009/07/31


 


工商時報 陳欣文/台北報導
 景氣尚未全面復甦,高失業率仍籠罩台灣市場,加上保費調漲在即,保險規劃上如何「以小搏大」成為熱門理財話題!以基本壽險和醫療險來看,由於將是保費調漲最多的險種,民眾可以「投資型保單+醫療險附約」的方式替代,相同保障一年保費可以省一半以上。
 經濟不景氣,保費又要漲,壽險顧問建議有終身壽險需求的民眾,應儘早趁年紀較輕、體況較佳的時候投保,尤其傳統型的終身壽險。但是如果預算有限又需要壽險保障的話,則可以定期壽險或是投資型保單來補足。
 醫療險方面,近年來保費費率也不斷走高,癌症險尤其明顯,雖業者推出健康體或是不抽煙者保費優惠,但是優惠的幅度還是不及調漲的速度。壽險顧問建議民眾趁保費調漲之前先買終身醫療險,因為醫療險中這將是保費漲最多的,這主約之下的定期險附約漲幅則相對較小,未來可依照各階段所需增加附約。
 因此若想以最有限預算兼顧壽險和醫療險保障,可透過投資型保單主約加附約的方式,和都用傳統型保險來規劃相比,一年保費少了至少一半以上。
 不過,目前不是每張投資型保單都有開放附加附約,且附約雖保費便宜但是會隨年齡增加而變貴,且保險公司不是都保證續保,是消費者須留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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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投資型保單課稅 應先修法 財部擬透過發布行政函令,調整現行作法,金管會擬具體行文向政院建議




更新日期:2009/07/28


 


工商時報 薛翔之、王信人/台北報導
 投資型保單,金管會主張需修法。賦改會上週做成結論,認為投資型保單應課稅,並以此作為政策基礎,財政部擬透過發佈行政函令,調整現行作法,據了解,金管會主張,尊重外界討論結果,但「要課稅可以,必須先經過修法程序!」並擬具體行文向行政院建議。
 另一方面,財政部昨日也特別說明,投資型保單課稅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明年起販售的新保單;由於今年8月起,責任準備金調降1至3碼,各壽險公司忙於處理新保單,因此,預計投資型保單可能在今年第4季,將掀起一波搶發搶購熱潮。
 由於財政部透露,投資型保單課稅實施的時間點,規劃於明年上路,也就是,擬透過發佈行政函令的方式處理,壽險業者氣得跳腳,認為發函令的作法,太過草率。
 據了解,金管會也打算提出意見,同意投資型保單課稅,但是,應透過嚴謹的修法程序進行,包括是否修改保險法、所得稅法,還是遺贈稅等相關法規。
 而在財政部明年起將對投資型保單課稅的消息傳出後,保險公司的反彈很大,財政部昨天表示,目前既有約500萬戶的投資型保單完全不受影響;未來課稅,保戶個人要申報的所得只有新增股利和利息所得。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在7月24日開會研商獲致共識,未來對於符合適格標準的保單,免課遺產稅;不符合適格標準者則應課徵遺產稅。
 投資型保險的投資收益,將以要保人為課稅主體,依所得類別分別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投資部分,投資風險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與投資人直接投資一般商品尚無差異,故其課稅與否自應與一般投資相同。 目前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多為基金,其投資收益多為免稅或分離課稅所得,無須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只有存款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新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而且存款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享有免稅,扣繳稅額及股利中內含的可扣抵稅額改由要保人扣抵其應納稅額,扣抵後如有剩餘,得申請退稅,所以對於適用所得稅稅率較低之要保人而言,更為有利。
 又未來對於不符合適格標準之投資型保險雖將課徵遺產稅,但遺產稅免稅額已提高為1,200萬元,稅率調降為10%,遺產稅案件課稅比例僅約2.36%,對保戶影響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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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外資力挺新興市場




更新日期:2009/08/19


 


工商時報 張志榮/台北報導
 以中國股市為首的全球新興市場重挫、引爆市場「熊市」再度來臨的疑慮,瑞士信貸、摩根士丹利、美商高盛、美商美林證券昨(18)日同步出面力挺,認為僅是「修正」,而非由多翻空的「轉折點」,台股仍是目前摩根士丹利證券建議最優先加碼的新興市場股市。
 歷經「黑色星期一」夢魘的全球股市,在4大外資券商聯袂信心喊話下,昨天都已出現止跌回穩跡象,唯有前(17)日跌幅較輕微的台股再度重挫,將測試季線位置。美系外資券商主管認為,台股補跌主要是受到政治盤的影響,但未來還是跟著國際盤勢來走。
 美林證券以這次位於全球股市重挫震央所在地的中國股市為例指出,在過去多頭市場過程中出現重挫是非常正常的,市場上關於「企業獲利成長率將由正轉負」、「投資價值偏貴」、「資金動能高點已屆」的說法都不正確。
 高盛證券中國首席策略分析師鄧起勝表示,要對中國復甦題材有信心,因為放眼全球企業獲利成長與資金動能,中國股市仍是佼佼者,他同樣沒有更動對中國股市的指數高點預估值。
 由於中國股市佔全球新興市場權重非常大,中國股市重挫也帶動新興市場股市回檔,然瑞士信貸證券全球新興市場首席策略分析師席瓦(Sakthi Siva)指出,8月向來是全球新興市場股市全年表現最差的月份,尤其是大漲56%後,合理修正是正常的,8月拉回仍是買點,預估未來12個月仍有25%上漲空間可期。
 至於摩根士丹利證券全球新興市場首席分析師Jonathan Garner,則是在最新的投資組合模型中,將南韓與波蘭股市投資評等分別調升至「表現與大盤相仿」與「加碼」,並將馬來西亞股市投資評等調降至「表現與大盤相仿」。
 經調整後,台股仍列為摩根士丹利證券最為看好的新興市場標的,從權重來看,建議給予高於MSCI達1.2個百分點,與中國、巴西、印度股市享有同樣的加碼幅度;至於列入全球新興市場投資組合的台股標的,則有宏碁與台積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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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比爾斯、葛洛斯、畢格斯三大高手談投資 中國、印度、美股 值得留意

 


更新日期:2009/07/31


 


 三大高手談投資.jpg  工商時報 劉純佑、王曉伯/綜合外電報導
 全球知名的三大投資高手:「新興市場教父」墨比爾斯、「債券天王」葛洛斯與前摩根士丹利首席全球策略師畢格斯周三分別發表對全球市場的看法。墨比爾斯與葛洛斯都看好新興市場,前者表示計畫將其管理的坦伯頓資產管理公司新興市場資產部位,在2年內提升1倍至500億美元。畢格斯則對美股深具信心,他認為隨著全球經濟復甦,美股標準普爾500指數將上揚22%,而且日股的吸引力也將增加。
 墨比爾斯目前掌控基金規模高達250億美元。他表示,「新興市場將首先脫離衰退。」他表示,新興市場中以中國為首選,依序為巴西、印度和俄羅斯。墨比爾斯在7月初曾表示,隨著大陸國營企業發行股票,和14億人口前仆後繼進入股市,3年內中國股市將有可能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的資本市場。
 葛洛斯則表示,美國經濟將在今年下半開始復甦,然而成長率只3%,不及過去15年間的5%到7%。由於美國經濟復甦緩慢,投資人仍應注意風險。葛洛斯在其8月的投資前景報告中建議投資人應側重債券與體質強健企業的股票。他也看好經濟成長有所改善的新興市場資產。
 畢格斯則是認為,美國消費者支出與房市都將逐步復甦,而企業削減成本也使經營體質獲得強化,將支撐美國企業獲利上揚。他表示,企業銷售本季末將開始上揚,而今年底消費者支出也開始回升。
 畢格斯也看好日本經濟與股市。他表示,日本經濟成長可望再加速,使股市吸引力大增。他指出,下個月的日本大選可望產生一個能夠帶動消費者支出與推動擴張的政府。
 墨比爾斯表示,他對新興市場的看法,是建立於商品價格長期而言看漲的觀點上。他同時表示將擴大對俄羅斯股市的投資,投資比重將將由現10%調高到20%,而重點是放在商品和消費性類股上。
 拜國際商品價格上漲和企業財報獲利打敗分析師預期所賜,涵蓋22國的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MSCI)新興市場指數,今年以來漲幅已達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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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買房 遺產稅合法大降

 


更新日期:2009/07/02


 


工商時報 楊穆郁/台北報導
 部分國人秉持傳統習性,通常都不喜歡隨便舉債;除了購置房舍供安身立命,所進行的房屋貸款之外,再額外借錢購地、買樓等置產行為,一般人都不會太躁進。不過,對某些懂得財務規劃者而言,借錢購置不動產,對於降低遺產稅,卻可以產生很好的節稅效益,而且百分之百合法。
 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呂旭明會計師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八款規定「死亡前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繼承人繼承財產之遺產稅負擔,除限定繼承之外,係以繼承總財產扣除總債務後之淨額核課遺產稅的。就此法令看,懂得財務規劃者,借錢不一定是壞事,也不一定會留給子孫額外負擔。
 呂旭明舉例做說明,假設王大同先生一向把持「借錢是本事,花錢是本領」的人生態度,到處舉借債務,除了供應自己過著較奢華的生活之外,在投資理財方面,也充分運用財務槓桿原理,舉凡購置房地產、土地等,幾乎都會透過舉債方式,購買較自有資金高出甚多的不動產。在喜歡以高財務槓桿操作投資房地產的情形下,王大同雖然名下擁有不少不動產,但對外負債金額也不少。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福禍」;王大同不幸在一場車禍意外去世;當繼承人在整理其遺產時,發現王大同名下房地產的公告現值為7,200萬元,但同時也有私人債務2,800萬元、銀行貸款5,100萬元,個人負債達7,900萬元。由於債務大於遺產,在充分舉證資金流程的相關資料後,經稅捐稽徵單位查定遺產淨額為負7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0。
 由於遺產稅之課徵,在不動產部分,是按公告現值乘上稅率(98年1月23日後發生繼承事實者,一律10%)徵稅的,而目前公告現值約為市價的40%左右;在減除被繼承人的債務時,卻可全額扣除,因此,舉債購置不動產,就遺產稅的考量,不失為一種節稅的安排。
 以目前購屋可以貸款八成甚至更高為例,買2千萬元的房子,可貸款1,600萬元,而公告現值約8、9百萬元;如果成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淨額為負7百餘萬元,將完全不用繳遺產稅。
 不過,呂旭明強調以舉債購置不動產,衍生的遺產稅問題,稅捐稽徵單位最在乎的是資金流程及借款時間,如果在繼承前1年內才產生的負債,甚至在被繼承人染惡疾之後,才進行的租稅安排,通常很難不被稅務人員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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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 因應稅制調整

 


更新日期:2009/07/13


 


 各類投資商品之海外所得稅.jpg 工商時報 陳欣文/台北報導
 國內從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所謂的「最低稅負制」,不過,其中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部分,將從明年才開始實施。
 影響所及,境外基金、海外股票、以外幣計價連動債、私募基金所受到的衝擊最大,甚至可能因此影響基金業者產品研發的方向,投資人當然也必須適時調整投資商品以求效益極大化。
 針對最低稅負制中所謂的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包括外國以及港澳地區。海外所得內容包含證券投資、土地交易、存款利息、財產交易等皆列入,每人有新台幣100萬元免稅額度。
 雖目前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施行細則尚未出爐,但是基金業者坦言,在心理層面以及實質面仍某種程度影響投資人,屬相對負面,尤其對於境外基金業者衝擊尤大。
 因為以個人投資來說(如附圖),99年起國內投信發行的境內和境外基金,不論資本利得多少,都屬於免稅範圍,但是國外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境外基金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應申報,股利和配息的部分亦然。
 可見政策面顯然含有鼓勵國內投信的意涵,也因為這項新制,不少代理境外基金之業者已積極向主管機關表示對不利其經營處的反彈,有些則直接採取購買國內現有基金公司的方式進行轉型,來因應新制可能帶來的負面衝擊。
 保誠投信營運發展暨產品管理部經理蔡奇益認為,投資人也必須因應新制在投資理財上做些調整。
 例如投資人應先參考自已所能增加之特定免稅額及扣除額,並且留意將年度海外所得暨證券投資資本利得控制在100萬元內。
 另外,也要依狀況機動調控年度海外投資之資本利得,比如:提早賣出或延後買進等調控作業之執行。
 或是選擇有免稅優勢且具有替代性的基金商品,例如直接投資台股、國內投信公司所發行的台股基金和海外基金來取代境外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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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股權憑證分拆 證交稅千分之一




更新日期:2009/07/16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配合金管會即將發行新金融商品,昨天發布解釋令表示,認股權與特別股可「分拆」,或與公司債分拆,認股權憑證可以獨立發行且分別交易,認股權的證交稅為千分之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不能分離為單一金融商品,必須與特別股、公司債一起合併發行,且合併交易。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證交稅為千分之3。附認股權公司債屬於公司債,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的優惠,證交稅免稅。
 金管會在98年5月27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並請財政部訂定稅率,等課稅確定之後,就會開放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可發行「分離式」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分離式」附認股權公司債。
 財政部昨天核釋,分拆後認股權憑證屬於「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賣出時的證交稅為千分之1。這規定比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稅率千分之3低;但比附認股權公司債的免稅高。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至於分拆後特別股及公司債的交易,仍依原來的規定課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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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不出舉證 領千萬轉存子女 贈與稅難逃




更新日期:2009/07/16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民眾將存在銀行的現金提領後移轉給子女或親屬時,要特別注意前後的法律關係。否則,即使事後以「借貸」給子女作為購屋款項為由,也難以取信國稅局及法院,將可能因此被國稅局認定是交付遺產前的贈與行為,不僅將遭到國稅局開單補繳贈與稅,還會被處分罰鍰作為懲罰。
 住在台北市民族東路的黃姓民眾,在民國95年3月間,從永豐商銀提領1千萬元現金後,將其中900萬轉存吳姓長媳帳戶,又將100萬存入女兒帳戶,被調查局查獲移送台北市國稅局。
 國稅局隨後核定,黃姓市民的贈與總額含前次贈與的110萬元,共為1,110萬元,因此發單要求黃某補繳160萬元贈與稅,並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而依所漏應納稅額,課處1倍的罰鍰計160萬元。
 黃某主張,這兩筆錢都是借貸給長媳及女兒,並有「借據」為證,國稅局不應對他課予贈與稅,而且還罰鍰。因此在訴願失敗後,與國稅局打起官司。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黃某敗訴。判決書指出,當事人間財產移轉,固然是自由經濟行為,稅法上原則予以尊重。
 可是當事人間為何移轉財產,稅捐機關無從得知,根據法院的判例及稅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如果提不出證據,或證據力不足,而該財產的移轉行為已客觀的成為事實,國稅局依論理法則及經濟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已經成立,自應依法加以課稅並追究漏稅的處分。
 黃某雖辯稱說給予長媳及女兒的錢,是因為她們買房子需要錢才向他借款。但法院查出,吳姓長媳在900萬存入她的戶頭的同一天,就提領出來,並分成9筆每筆100萬,轉存銀行1年期定存;黃女的100萬,也是如此處理。
 判決書指出,照常情來說,如果因要買房子資金不足,而以「借貸」方式籌資,那有拿到錢後反而拿去作定期存款,且還存滿1年獲取利息的道理。黃某與子媳的辯詞,無可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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