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權憑證分拆 證交稅千分之一
更新日期:2009/07/16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為配合金管會即將發行新金融商品,昨天發布解釋令表示,認股權與特別股可「分拆」,或與公司債分拆,認股權憑證可以獨立發行且分別交易,認股權的證交稅為千分之1。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不能分離為單一金融商品,必須與特別股、公司債一起合併發行,且合併交易。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附認股權特別股的證交稅為千分之3。附認股權公司債屬於公司債,因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的優惠,證交稅免稅。

 金管會在98年5月27日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並請財政部訂定稅率,等課稅確定之後,就會開放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可發行「分離式」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分離式」附認股權公司債。

 財政部昨天核釋,分拆後認股權憑證屬於「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的其他有價證券」,賣出時的證交稅為千分之1。這規定比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稅率千分之3低;但比附認股權公司債的免稅高。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至於分拆後特別股及公司債的交易,仍依原來的規定課證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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