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01 Thu 2009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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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筆記]全球觀點-薩克斯:G20強化經濟集體領導 美國地位式微
- Aug 26 Wed 2009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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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退稅差異大 10點原因看清楚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退稅與民眾申報金額不同,有很多原因,例如,可能是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被國稅局剔除,所以最後核定的退稅款比較少。
國稅局已在7月31日辦理完成97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一批退稅,上班族平常很忙,沒有時間去核對退稅金額,直到最近去銀行或郵局刷存款簿,發現收到的退稅款和他們自行申報的退稅金額不同,少了幾千元、或幾萬元,懷疑是否國稅局搞錯?
台北市國稅局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都經逐項審查核對後,再辦理退補稅事宜,退稅金額產生差異主要有下列10項原因:
1、漏報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所得。
2、重複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與規定不合。
3、以給付淨額(給付總額扣除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申報所得額。
4、股利所得仍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除。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該項利息全數扣除,未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金額超過30萬元。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證明文件不全。
7、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未擇其一申報列舉扣除。
8、夫妻所得未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
9、漏報抵押利息及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10、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誤為退職所得而未申報。如果民眾還有懷疑,可向國稅局詢問,了解到底是怎麼回事。
- Aug 26 Wed 200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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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財產不當讓與子女 稅難逃 包括股票等給予子女,法院認定為贈與行為,判決應追繳贈與稅
父母中的一方,在配偶往生前,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例如股票等,給予自己子女,國稅局認定這種行為就是「贈與」;法院在審理上也判決,這是贈與行為,應予追徵贈與稅額。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公司,在國內產製有關岩棉材料及保溫防火器材略有名氣,該公司前董事長賴聰明,在民國90年7月間往生;三石保溫公司負責人由其配偶賴林秀合接任。
賴林秀合在89年6月15間,將三石保溫公司的股票12,000股,按每股1,500元售給賴政男、賴政隆及賴政延等3個兒子。
93年8月間,賴林秀合主動補申報贈與稅。台北市國稅局經核算三石公司資產後認為,該公司每股淨值為5,921元。
因此,以5,921元與當時出售價格每股1,500元的差額,核定贈與價額5,305萬2,000元,併計賴林秀合89年度前次贈與100萬168元,核出當年度贈與總額為5,405萬2,168元,應納稅額1,864萬1,084元。
賴林秀合不服,主張三石公司所有在桃園大溪鎮等地有四筆土地,在移轉日年度的土地公現值應該分別為每平方公尺2,100元、30,500元,兩種數額,但國稅局卻核定為12,000元、 42,000元,顯示土地增值調增數有違誤情況。
不過,法院審理後發現,國稅局曾重新計算後,核定變更三石公司的每股淨值應為6,334元。此一淨值,仍然高於國稅局以三石公司每股淨值5,921元核算的贈與價額5,305萬2,000元,依行政救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判決國稅局核定賴林秀合的贈與價額為5,305萬2,000元,沒有違誤,應予維持。
賴林秀合雖然是事後主動補申報贈與稅,但因是在國稅局發現其未申報之前,而且仍在核課稅期間,因此並未在補稅外被課予漏報的罰鍰;賴林秀合如果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件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Aug 26 Wed 200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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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電子申報 新增土增稅、契稅等
財政部表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申報,建置了全國共通性「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可上網申報。
財政部日前公告,「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電子申報作業要點」、「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 Aug 26 Wed 2009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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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死亡配偶的債權人及繼承人,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財政部:對生存配偶較不利
最近南部稅捐處向財政部申報案例,死亡配偶的債權人與繼承人代位繼承,對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對生存配偶比較不利,對債權人有利。
以前,當死亡配偶名下的財產比生存配偶名下財產多時,生存配偶就可以依民法1030條之1,向「死亡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只有他(她)本人獨享此權利,可以分得2人財產合計的半數,減去其目前財產的差額。如果死亡配偶為大富豪,生存配偶分得的剩餘財產會相當驚人,造成轟動。
但96年5月民法修法時,拿掉一生專屬權之後,情勢大不同。死亡配偶的代位繼承者,也有此權利,因此死亡配偶的「債權人和繼承人」可以向「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官員表示,修改後的民法對債權人較有保障,不會因為債務人死亡,所貸出去的資產就一筆勾銷。如果生存配偶是大富豪,就有可能被分走可觀的財產。
此外,財政部昨天配合發布解釋令,由繼承人或債權人向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代位繼承案件,移轉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下次移轉時,再一併照原地價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由於夫妻之間的土地贈與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財政部以前的解釋令也規定,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基於課稅應一致,所以這次也比照核釋,繼承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其與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即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協議取得其名下的土地,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地價則是以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前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舉例來說,夫妻2人在80年1月1日取得土地50坪,當時的公告現值每坪10萬元,總值為500萬元。妻在今年8月1日過世,妻的債權人甲行使代位繼承,得到這塊50坪的土地。
可以向稅捐處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等未來甲賣出土地時,再以未來出售時的公告現值減去80年1月1日的公告現值500萬元,計算漲價數額,課徵土增稅。
- Aug 26 Wed 200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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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海外所得課稅 初擬規範 買賣海外股票,將以出售市價20%為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12日就海外所得課稅的申報與查核要點,邀請相關團體討論。自明年1月1日起,凡是有海外所得,超過免稅額以上,要課徵包括證券交易所得在內的海外所得稅。
如果沒有申報,被財政部查獲,最高可處2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規定,後年(100年)申報明年(99年)的最低稅負海外所得,國人應先比照國內所得分類方法,將海外所得分為薪資、利息、股利、財產交易、租賃所得與其他所得等10類。
關於所得與成本費用的計算方式,當個人可以舉證海外所得的成本費用,財政部會給予核實扣除。
如果個人不能舉證成本費用,就以財政部規定的標準計算:
1、房子與土地合計出售價格的12%,為所得額。此與台灣來源所得,房子與土地所得分開計算,有所不同。
2、買賣海外股票的所得,財政部很可能會比照目前買賣國內未上市櫃股票的規定,將以出售市價的20%為所得額來報稅。
3、其他所得,將以收入的20%為所得。
海外華僑非常憂心海外所得日出課稅。世界台商聯合總會代表昨天說,他們長年居住海外,保有中華民國國籍,明年起如果海外所得也要課稅,變成他們在國外所賺的錢統統要在台灣申報繳稅,稅負加重很多,對他們很不合理,他們上次在巴里島開會時已有討論,今年回國當面向馬英九總統反應,但馬英九表示他不知道此事。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虞哲回應表示,華僑的海外所得確實會被併進入最低稅負中計算,但已在國外繳的所得稅統統可以扣抵。
財政部官員私下說,華僑享受台灣健保、勞保的好處,用台灣的資源,就應繳台灣的稅,目前都課不到稅,明年應該要課最低稅負。
- Aug 26 Wed 2009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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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財政部:全面限定繼承 欠稅、遺產稅 以遺產為限
民法修改三讀通過,在今年6月12日以後生效實施,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財政部表示,將檢討廢除不合時宜的解釋令,被繼承人的欠稅與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不會侵蝕繼承人的原本財產。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敏弘表示,民法第1148條去年修改時,「未成年人為限定繼承」;今年修法擴大,改為「全面限定繼承」,自6月12日生效適用,法條明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繼承的債務不會大於繼承的債務。
民法為根本大法,林敏弘說,財政部應要配合修改「稅捐稽徵法第14條」與遺贈稅法,被繼承人死亡前欠稅,與死亡後遺產稅,二者合計,也是以遺產總額為限。
財政部官員回應表示,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已規定,遺贈稅的本稅與罰鍰以不超過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只是國稅局與行政執行處在執行時,會超過法律的規定,執行到被繼承人的子女之財產。
財政部官員表示,未來不需要修改遺贈稅法,法律已具備此精神,但會廢除不合時宜的舊解釋令,明確規範,欠稅和遺產稅合計,以遺產為限。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官員強調,如果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強制執行,就「不以遺產為限」,有可能執行到繼承人原本的財產。
例如,父親甲生前欠贈與稅、所得稅2,000萬元,甲有子女乙、丙,甲死亡後留有現金1,000萬元、房子500萬元,共1,500萬元,遺產稅為150萬元。
如果乙、丙在未繳清父親甲的欠稅2,000萬元之前,就把甲的現金1,000萬元拿出來二人分割,各分500萬元,就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則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為乙、丙,要繳清甲的欠稅2,000萬元,及繳遺產稅150萬元,合計2,150萬元,超過甲不計欠稅下的遺產總額1,500萬元,差額650萬元,乙與丙必須以自已的財產繳給國稅局,得不償失。
財政部官員表示,乙與丙如果一切合乎稅法規定的步驟申報、繳稅,則欠稅和遺產稅的強制執行,只以甲的遺產1,500萬元為限,乙與丙最多只繳1,500萬元,不會侵蝕他們本人的資產800萬元。
- Aug 26 Wed 200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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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97年政院訴願案 欠稅境管506件 最大宗 3,170件中,3個月內審決占57%,逾5個月審決則以內政部最多。
根據行政院公布的97年度訴願業務檢討報告,去年政院新收訴願案件數達到3,170件,以滯欠稅捐限制出境事件最多,計506件,其次為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台團聚、居留及在台定居事件計353件,聘僱外國人所衍生的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事件有203件居第三。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聽取報告後表示,各機關應完善法制,掌握訴願案件品質及決定期限,以減少民怨,落實訴願制度保障人民權利、提升行政效能。
政院表示,近年公司型態組織的營利事業,因欠繳稅捐,後遭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應進行清算,但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也未選任清算人,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以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遭限制出境之股東或董事不服而提起訴願所致。
在訴願案件審決情形方面,報告指出,今年度收辦件數,包括去年未結806件及今年新收3,170件,計3,976件,作成決定件數2,726件,其中3個月內審決者計1,554件,占決定件數57.01%,3至5個月內審決者計1,158件,占42.48%,超過5個月審決者計14件,占決定件數0.51%,對訴願審決時效的管控,仍有努力空間。
報告表示,超過5個月審決訴願案件的原因,其中原處分機關移送訴願書及檢卷答辯即以超過,或已近5個月審決期限者4件,國防部及經濟部各2件,其餘10件逾期審決原因或因案情複雜,涉及法律爭議。
在超過5個月的審決件數,以內政部495件最多,經濟部61件,通傳會31件,財政部7件。內政部多因受理地政及營建等類型案件複雜,所涉事實認定與法律疑義較多。
而經濟部專利送審案件不少,以加強與技術審查單位聯繫溝通方式 減少時限。
對於裁判情形,因行政機關疏失而撤銷訴願案比例有遞增情形,總計199件,其中以財政部157件最多,多因對稅捐稽徵認知有歧見居多。
- Aug 26 Wed 2009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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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最低稅負有證交損失 須申報並舉證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最低稅負查核辦法,有買賣未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的證券交易損失,必須申報,且要提出舉證,才能扣抵證券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最近審查台北縣中和市陳先生的9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與最低稅負,陳先生認為有證券交易損失,計算盈虧互抵後,申報數筆未上市(櫃)科技公司股票買賣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57萬多元。
但陳所申報的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沒有提示相關證明資料,所以國稅局不准認列虧損,且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核定,反而是有「證券交易所得」,高達80萬元。最後調整核定陳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為757萬3,910元,補稅85萬7,684元。
陳先生詢問國稅局,他的損失金額頗鉅,該損失金額應該如何辦理更正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陳先生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等文件證明其損失,辦理更正96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亦即該證券交易損失320萬元應先自其96年度其他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成本計算出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677萬多元中扣除,因96年度所得足資扣除,所以不可在今(98)年申報97年度基本所得額中扣除。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人之間的證券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損失,也可以盈虧互抵後計算所得額。
申報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及損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另外因為公司合併、減資等因素所發生之有價證券價值變小縮水,屬於投資損失,無法適用有價證券交易損失扣除之規定。
- Aug 26 Wed 2009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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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海外所得課稅 寶劍出鞘 財部近期公布計算與查核要點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海外所得列入最低稅負的「寶劍」終於要出鞘!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海外所得課徵最低稅負將在明(99)年日出,包括海外投資型保單、海外基金、海外股利、海外存款利息在內的海外所得,超過起徵點100萬元,就「全數」併入基本所得額中。財政部將在近期公布相關申報與課稅辦法,外商估計,海外基金恐在今年底爆發贖回潮。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在94年完成立法,95年實施,依據該項條例,海外所得在該法實施3年後,即98年即應納入最低稅負稅基,最遲在99年即應開始申報。馬英九去年贏得大選後,工商界一再反映,盼政府不要對海外所得課稅,財部順應「輿情」,98年並未實施。但眼見99年即將到來,究竟該如何課徵,外界仍有諸多疑問,財部已擬好「海外所得計算與查核要點」,將在近期內公布,並邀請專業團體討論。
據了解,外商投信、銀行等金融機構,獲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海外基金或海外金融商品,從明年起,依最低稅負規定,須向稅捐稽徵機關「通報」客戶的海外所得,否則會被財政部處罰。
至於個人的海外所得併入最低稅負的計算,財政部官員表示,海外所得的起徵點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以上,其全數都要列入,例如,甲在99年有海外所得300萬元,又出售國內未上市公司股票給外商,所得600萬元,合計900萬元,減掉600萬免稅額後,基本所得額300萬元,乘上稅率20%,最低稅負為60萬元,與甲個人綜合所得稅相比,取其高者繳稅,如果甲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為50萬元,則要補繳10萬元。
海外所得的計算,原則上與國內所得的計算差不多,也要先「分類」,有財產交易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等等。但因適用的法律不同,仍有一些差異。
在海外買賣房子與有價證券,都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最低稅負允許個人投資海外基金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出現損失,(屬於財產交易損失,不是證券交易損失),可以抵減同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此與個內所得規定相同。但是,海外財交損失只能抵減「當年度」財交所得,未抵減完畢的虧損不能抵減未來3年的財交所得,這與國內的財產損失可以抵減未來3年的財交損失不同。不過,假如海外所得已經被外國政府課過所得稅,可以拿回國內扣抵最低稅負。
- Aug 26 Wed 2009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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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欠稅10萬以下 不限制出境 6月1日起已施行,不到30萬元者,限制出境也須送行政執行署審核
雖然因欠稅、未繳清罰鍰而被限制出境的規定已經放寬,但許多民眾都不知道,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指出,民眾積欠政府稅款等公法上債權,例如欠稅款、欠規費、罰鍰等在10萬元以下,行政執行署不得對該民眾限制出境。
這項新規定,行政院在今年5月15日公布,從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黃世銘表示,去年立法委員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第17條,增訂限制出境的門檻為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法人的負責人150萬元。
但法務部基于行政執行案款30萬元以下者占80%以上,因此,如果行政執行法按立法提案意見修正,行政執行案款將受影響而無法追討的金額恐高達4、5百億。
行政執行署認為,個人欠稅逾30萬元以上者,經核算其年收入超過2、3百萬元,已經不是經濟上的弱勢。黃世銘說,因此如果按立委提案修正,恐怕會違反稅制公平原則。
經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立委懇切溝通與協商後,將原提案修正自然人積欠案款達30萬元的門檻,下降為積欠金額10萬元以下,不得限制出境,但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新規定內容為,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不過,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目前尚在執行中的案件高達419萬餘件,為避免行政執行人員浮濫限制出境侵害人權,行政執行署特別規定,積欠案款在30萬元以下,擬限制出境的案件,必須送行政執行署審核。
至於欠稅者還在稅捐單位追稅期間,限制出境的門檻也有修正;今年5月13日立法院完成新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的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50萬),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修正前為100萬)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 Aug 26 Wed 2009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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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稅官違失函釋 人民多繳稅 誰來管
違失的稅法規定或稅官的不當函釋,讓人民多繳稅或者多負擔義務,例如代徵、代扣稅款,誰來管?財政部主管的稅法或賦稅函釋,如果增加對人民的義務負擔或者稅務負荷,因而與人民發生行政訴訟。結果,法院判決人民勝訴,財政部是否應該檢討該項法令或函釋的正當性、適法性,還是非得等到人民聲請釋憲後,由大法官判定是違憲才「自省」呢?行政機關如果無法「自我檢討改進」,這種侵害人民權益的行政作為,監察院可以坐視不管嗎?
稅法與賦稅函釋的內容到底合法性與正當性如何,一般都要等到被課稅的人民起來反抗,打起行政官司,才會浮出檯面,例如,轟動一時涉及上百億元稅款的券商發行認購權證的課稅事件、債券前手息事件等都是如此。
行政法院的訴訟,不管是撤銷訴訟、給付訴訟及課予義務的訴訟,法官都秉持法律的規定進行裁判;誰輸、誰贏,法官依個案的具體事實,引據法條加以審理,這種個案審判結果,只有對個案有拘束力,不具備像立法案或者大法官的解釋文,產生「一般性效力」,也就是通案約束力。
不過,如果財政部的稅法或稅務函釋,經終審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再以確定判決,指出稅法或稅務函釋有問題,財政部卻始終無動於衷,那麼有無行政怠惰的情況?嚴重的話,監察院應該主動追究行政違失的責任。畢竟,侵害人民權益的稅法或稅務函釋,如果要經過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後,再由人民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文,這其間所耗費的社會成本、司法資源之龐大,實在難以估計。
今年7月2日,一件關於證券交易稅證券自營商有無代徵義務事件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98年度判字第801號)。
這件確定判決書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在91年9月20日(91年度判字第1731號)判決,就已明確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的代徵人,從來就沒有自營商為代徵人的規定。如果國稅局認為自營商仍應明定為代徵人,自應建請立法院修法以為適用的依據。否則指摘法院以該條文的規定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為由,要求法院作出對其有利的判決,並無理由。
換句話說,最高行政法院擺明的告訴財政部,課予證券自營商扮演交易稅的代徵人這項作法,證券交易稅條例沒有這項規定,財政部硬要自營商多作這件事是不當。7年前就已經告訴你了,7年後你還是不動如山。
法院的法官涵養都不錯,沒有在判決書上用刺激的形容詞對財政部開罵,但從這件判決來看,財政部顯然很「牛皮」;證券自營商碰到這種牛皮機關,如果幾經訴訟後還有「餘力」,因為已是確定判決,依大法官審理法規定,自然可以向司法院聲請釋憲,用此一最後的手段來「矯正」財政部管理的稅法或函釋的正當性或合法性。
問題是,財政部沒有自省的能力嗎?財政部經過7年還堅持相同的看法,那麼,財政部有義務公開為何維持該稅法或函釋規定的理由。否則,財政部如此一再的讓一項稅法規定侵犯人民權益,監察院倘若也不動如山,乾脆改成「蚊子館」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