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買保單 想反悔…機會有兩次







聯合理財網 2009/12/13


 電話行銷保單解約時點.gif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電話行銷保單近年大熱門,許多消費者覺得透過電話買保單很方便,但電銷保單「非面對面」行銷,透過電話中傳達訊息畢竟沒有當面簽約完整,爭議一直很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要求,保險公司針對電銷保單,至少必須提供2次保戶反悔解約機會。


目前只要是買保單,不管是透過壽險業務員或銀行保險,消費者都有「10天保單審閱期」,也就是說,當事人若不同意投保,可在收到保單後10天內向壽險公司提出要求撤銷契約。但自今年第3季末,電銷保單已多一道把關,消費者就算在電話中同意投保,除10天撤銷契約權利外,還可回傳「不同意」投保回條,確定不再購買。


保險業者指出,民眾用電話投保雖然方便,但糾紛也不少,消基會及消保會就常接到不少申訴案,有消費者只是回答「嗯,我考慮一下」,結果「嗯」一下就被視為同意投保,下個月帳單就寄要繳保費。


為降低電銷保單爭議,金管會已配合消保會要求,修正電銷保單行銷相關規定,現在買電銷保單,消費者會有2次無條件解約機會,比透過其他行銷管道買保單還多一次反悔機會。


保誠人壽資深協理廖苑如解釋,過去消費者買電銷保單,在收到保單同時會有「簽收回條」,消費者簽收後寄回給壽險公司,表示收到保單;但金管會已修正保單簽收回條格式,增列「不同意投保」欄位,消費者若勾選「不同意投保」寄回,也等同撤銷契約。


廖苑如說,為避免爭議,現在透過電話行銷保單,有些保險公司一定會在電話中重複告知客戶「保單內容、何時生效、保費多少」,客戶要完全同意才算成交;就不會發生民眾說「嗯一下」,就被保險公司視為同意買保單。


但金管會這次修正並沒有訂出電銷保單的簽收回條時間截止時限,等於消費在收到保單後,若過了10天保單審閱期,還是有權利藉寄回「不同意投保」回條來撤銷保單。


廖苑如表示,實務上壽險公司會追蹤電銷保單「簽收回條」的寄回時間,大部分保戶多會在10天內寄回,但也有可能超過10天才寄回,若在10天審閱期後,保戶圈選「不同意投保」表達強烈意願不想買,壽險公司多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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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投保6年養老險 國稅局釘上







聯合理財網 2009/12/09 08:10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資金回流,不少有錢大戶都選擇將資金先停泊在報酬率穩定的保單,包括台銀、國泰、南山、遠雄、富邦人壽等的6年養老險,近期受到投資個性較保守的大戶青睞,因為保戶一次繳足一筆保費,6年期滿後報酬率可達1.73%到2%。


 


但消費者也要注意,6年躉繳養老險由於一次可以投入一大筆資金,且許多都是高齡有錢人在投保,許多高齡者又在投保以後死亡,已 經讓國稅局「釘上」這種保單,懷疑有些人想藉機逃避遺產稅;尤其是最近一年來,稅務機關特別針對75歲以上保戶查稅,保戶若已屬「高風險群」,投保前還是要考慮清楚。


 


南山人壽副總經理童恩霖表示,金融風暴後,大部分民眾理財還是偏重保守,養老險兼具保障與保本特色,6年期滿後可領回滿期保險金,可作為保戶退休養老、創業,甚至購屋之用。


 


台銀人壽則表示,因應明年海外所得將納入課稅,部分財富管理客戶的資金近期都從海外基金中贖回,許多客戶將贖回的資金先停泊在保單,未來再找機會投資;6年養老險由於是以複利增值計算,6年期滿後的淨報酬率目前多在1.7%以上,還是比其他固定工具稍高,仍受到保守理財族青睞。


 


童恩霖表示,目前6年養老險多採不分男女性別的單一「躉繳」(一次繳足)費率,舉例來說,30歲男性投保養老險,保額100萬元,先躉繳一次保費90.1萬元,6年期滿被保險人仍生存且契約有效時,可領回100萬元的滿期保險金,讓保障與儲蓄一次到位。


 


至於投保年齡,大部分壽險公司都開放0歲即可投保;南山及遠雄人壽可接受的保戶投保年齡最高,高達80歲,其餘公司的最高投保年齡則限定為75歲。


 


【2009/12/0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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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雙減稅 520萬家庭受惠







聯合理財網 2009/11/0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明年個人所得稅率及課稅級距將首度出現同步調整的「雙減稅效應」,預估減稅利益達300億元,520萬個家庭受惠。適用稅率30%以下的中產階級降稅利益最大,淨所得50萬元以下的家庭減稅31%最多。


 


立法院今年4月修法,將課稅級距隨物價指數漲幅調整的門檻,自10%降為3%。財政部估計,從97年調整課稅級距以來,至99年時累計物價漲幅可能將超過3%,99年度綜所稅課稅級距有機會再上調。


 


此外,明年起,21%以下的三級稅率將各調降1%,明年將首次出現稅率與級距雙調的大減稅現象,並創下連續五年、所得稅年年降稅的紀錄。98年個人免稅額與標準、薪資、身障扣除額,將分別調高3,000元到7,500元,明年5月報稅即可享受;99年級距與稅率的雙減稅效應,則是100年5月報稅時實現。


 


財政部指出,99年是非常特別的減稅年,除綜所稅的三級稅率調降,適用第一級課稅級距的所得淨額,也由41萬元上調為50萬元,減稅利益擴大。


 


財政部也初步決定,99年時只要物價漲幅累計逾3%,不僅第一級距起徵額調升,稅率12%以上的四個課稅級距,也將隨物價上漲而獲得降稅好處,形成「家家都減稅」。加上四課稅級距都調整,估計降稅利益將提高到300億元。本周四主計處將公布10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是明年是否降稅的關鍵數據。


 


財政部賦稅署與法規會原本對稅率12%以上級距,應否再配合物價漲幅調整而意見分歧,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雖然調整級距會釋放更多減稅利益,但「依法該給人民的減稅利益,就不應該計較」,財政部已傾向以97年度為調整基期,配合物價漲幅達3%規定,99年再調整課稅級距。


 


依推算,99年課稅級距按3%漲幅調整,稅率12%到40%的四級稅率起徵額都會拉高。以最高稅率40%為例,原淨所得逾409萬元需按40%稅率課稅,推算調整後淨所得達421萬元以上者,才要繳40%所得稅。



【2009/11/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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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規劃 把握最後一個月







聯合理財網 2009/12/07 08:12


 年底前應做的節稅規劃.gif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連續二年都有減稅優惠,明(99)年更將出現稅率與課稅級距雙調的雙減稅效應,民眾若善用年底最後一個月,有效控制收入落點、調整支出發生時間,將可以充分掌握降稅利益。


 


財政部表示,今、明兩年所得出現較大變化的民眾,較需要採取年度節稅規劃,掌握「降低課稅收入、提高可減稅支出」原則,即可享有低稅負。


 


稅法規定,財稅機關建議民眾可以在年底之前,採取的合法收支節稅調整策略包括:


 


一、調整婚嫁時點:適合明年收入大增,或者高收入、高存款的「多金」人士。依據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報稅,但結婚當年度可自由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延後結婚計畫或結婚登記日至明年1月以後,即可延長各自享有一個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的優惠時限。


 


年底前結婚者,100年5月即需強制與配偶合併報稅; 延後一個月登記,則可遲至101年5月再強制合併申報,等於各自多出二年時間單獨報稅,27萬元免稅優惠也可以多享受兩年。


 


二、延後退休金領取時點:適合退休金較高的白領人士。選擇明年初領取退休金,可避免退休金超出免稅額時,需與今年薪資等課稅所得合併計算,提高被按較高累進稅率課稅的風險;加上99年起,21%以下稅率將調降1%,課稅級距上限金額也將提高,降稅機率較大。


 


三、檢視收入結構,彈性調整收入落袋時點,避免集中同一年度,造成累進稅率上升。策略則包括延後存款領息日、調整售屋過戶時點,例如今年收入大增者,可將出售房屋的所得轉到明年。


 


如果賠本賣屋,損失抵稅期限只有三年,保有私契、付款資料等原始交易憑證者,今年若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抵扣售屋交易虧損,延至明年辦理所有權移轉,賠本售屋的財交損失,也可多爭取一年損失扣抵的時限。


 


四、預期明年會減薪者,可以考慮集中抵稅花費在今年。包括年底前改變對政府或公益團體的捐款時點;有意投保者,可在年底前完成投保手續;已投保者也可考慮預繳即將到期的保費,或調整保費的繳納期限,充分運用每人2.4萬元保費扣除額。


 


【2009/12/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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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子女 抓住黃金月







聯合理財網 2009/12/07 08:13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把握年底黃金節稅月,在短短二個月內,每人財產贈與免稅額上看440萬元,為人父母者,若子女計劃年底或明年結婚、置產,利用黃金節稅月,合計贈與千萬元財產將完全免稅,錯過年底就得再等一年。


 


財政部提醒民眾,明年每人全年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今年還未動用免稅贈與額度者,要把握最後一個月。想要快速贈與財產者,則可進行跨年贈與,年底與明(99)年1月即屬黃金時段,包括現金、不動產、股票或黃金等財物,在這兩個月內,合計送出的財產總價不超過440萬元,就可以完全免繳贈與稅。


 


高所得父母若有計畫移轉名下財產給子女,除可運用每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外,還可以利用子女婚嫁前後六個月時間,搭配全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與婚嫁財物免稅額(100萬元),父母各自可贈與子女的免稅財產最高可達320萬元。


 


財政部說,依據遺贈稅法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額100萬元以內,可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婚嫁贈與是按子女結婚人數計算,即使多位子女同一年度結婚,父母均可各自贈與每人100萬元。


 


【2009/12/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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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想少繳點 收好抵稅單據







聯合理財網 2009/12/13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又到年底「算總帳」的時刻!今年的個人綜所稅明年5月才申報,但想要節稅必須把握最後幾天,蒐集、保留今年各項報稅用的證明文件或收據。


 


此外,調整所得的入帳時間、以降低個人所得,也是可節稅方法。


 


資深稅務官員指出,免稅額對一般民眾是最佳的節稅工具,申報愈多扶養親屬免稅額,須繳稅的所得淨額就愈少。


 


但兄弟姐妹間記得不要重複列報扶養父母的免稅額,而列報叔伯甥姪這類「其他親屬」為扶養人,不能拿村里長證明來舉證,必須有明確的扶養事實才行得通。


 


如果是採取列舉扣除申報所得稅的民眾,健保費、醫療及生育費、災害損失等列舉扣除的單據都要蒐集好,因為相關支出的扣除都沒上限。


 


也就是說,如果要繳30%的稅,多一張1,000元的單據,就可多扣抵300元的稅。


 


此外,捐贈給政府也可以「捐多少、抵多少」,要注意的是,捐贈現金比較不會有後遺症,如果是捐贈公設地等實物,就會有限制。至於捐給一般公益慈善團體,捐贈扣抵上限則是總所得的20%。


 


除了蒐集扣抵稅額的單據,延後所得入帳的時間可以分散所得,也是節稅的好方法。


 


舉例來說,如果在今年底賣房子,可以延後到明年再將房子過戶,因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是以所有權登記的年度為主,因此這筆售屋所得的申報時間將可從明年遞延到後年。



而全戶年度利息所得如果已逼近27萬元的免稅門檻,也可利用定存到期續約時,向銀行申請改變利息給付方式,例如,從按月領取利息改為到期時一次領取利息,也可以降低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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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重購退稅=換屋免稅







聯合理財網 2009/12/14 11:23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周通過土地稅法修正案,新增「一生一屋」的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10%優惠稅率,資深會計師建議,換屋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不限定「一生一次」,若搭配「重購退稅」的優惠,土地增值稅一毛也不用繳。


 


資深會計師指出,3種節稅方法以「重購退稅」最划得來,因為政府會退還繳過的土增稅,等於免稅。但也因為免稅,所以限制比較嚴格,像是必須在賣屋後的2年內買新屋。要注意的是,新屋在購買後5年內不能移轉、改為營業用或出租等其他用途,否則就會被追回原先退還的土增稅。


 


有民眾會問「如果沒有能力在賣屋後2年內買屋,無法享受退稅的好處,應該如何申請土增稅優惠稅率?」


 


會計師指出,如果名下的房子不只一間,賣掉的房子超過都市地區45坪、非都市105坪,就只能選擇「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優惠稅率。不過,每個人只能申請一次。


 


至於新增的「一生一屋」10%優惠稅率,雖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但其他條件限制頗為嚴格,像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處房地」、「出售前持有土地6年以上」、「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才有資格申請「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避免被投資客濫用。


 


國內一般家庭平均換屋3到4次,自用住宅使用約10年,新增「一生一屋」的規定可減輕民眾換屋的壓力。


 


官員提到,目前土增稅按房地漲價的幅度,分別要課徵20%、30%、40%不等的稅率,漲幅愈高稅率也愈高。


 


基本上,對於短期內有換屋需求的民眾來說,「重購退稅」最有利;否則就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的優惠稅率也有不錯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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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個人其他保費 國民年金保費可扣抵







聯合理財網 2009/12/14 11:28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國民年金保費支出,可與商業保險、勞工保險等保費支出合計,每人全年支出在2.4萬元以內者,明(99)年5月報稅時,可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降稅。


 


國民年金法已自97年10月1日發布施行,財政部表示,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據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國民年金的保費支出的可抵稅金額,需與一般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合併計算,最高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若同戶申報者,另有全民健保的保費支出,可以單獨享有2.4萬元保費扣除額,不需與國民年金、勞保等保費支出併計扣除額。


 


財政部同時規定,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均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享有免納所得稅優惠。


 


個人領取國民年金法規定給付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的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亦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今(98)年度已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可在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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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率 降到18%







聯合理財網 2009/10/29


 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率變動.gif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外籍人士等在台無住所、且未住滿183天的非居住者,明(99)年1月1日起,也要降稅了。行政院核定非居住者及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在台投資的股利、利息或薪資所得稅率統統下降,釋出減稅利益達10億元。


 


非居住者通常不必辦理所得稅申報,只需由給付單位扣繳即可,扣繳稅率即為其最終稅負。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針對非居住者所訂的扣繳稅率多數為20%,未來除證券化商品利息所得扣繳稅額自6%上升為15%之外,多數扣繳稅率均低於20%。


 


財政部說,明年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將自25%降為20%;境內居住者的債券利息、不動產證券化的受益證券利息扣繳稅率一律訂為10%,為使外人在台的稅負也能適度合理調降,已經修訂各類所得扣繳率辦法,針對非居住者的稅率加以調整。


 


行政院已經核定這項修正調降非居住者稅負的辦法,明年元月即起即將採行。調整後的扣繳稅率包括: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取得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適用10%扣繳率。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企業,取得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債券、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適用15%扣繳率;取得薪資所得及退職所得扣繳率,則自20%降為18%。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依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的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經核准或許可,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一律適用20%的扣繳率。


 


四、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或核定適用該條規定計算其所得額,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稅款。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時,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仍應依照規定扣繳。


【2009/10/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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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美查稅 抱歉…不能配合

聯合理財網 2009/10/29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美國政府追富人的稅追到台灣的金融機構,金管會主委陳冲28日在立法院表示,因台美沒有簽訂租稅協定,無法排除我國銀行法規定,因此銀行必須依銀行法保護客戶資料,不能任意提供。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金管會明(99)年度預算案,立委陳淑慧質詢指出,美國政府最近追有錢人的稅,有不少同時擁有美國籍的台灣人,在台灣金融機構有開立帳戶,這些金融機構的客戶帳戶資料,是否會提供給美國政府。


 


陳冲表示,銀行對客戶資料有保密義務,美國會有此要求通常是對有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由於台灣跟美國目前沒有簽訂租稅協定,無法排除銀行法規定,因此,依銀行法規定我們(銀行)有權利不提供。


 


陳淑慧表示,她最近接獲許多關心的電話,擔心台灣的金融機構會提供客戶資料給美國。陳冲說:「相信國內金融機構會依法執行。」


 


金管會官員表示,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也必須適用我國銀行法規定,對客戶資料應保密,不能任意提供給第三人。不過,根據金管會了解,對於這類美國政府要求提供資料,外銀的處理方式都是,會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以符合台灣的法律規定。


 


不少外銀在台分行,甚至在客戶開戶時,只要開戶者有美國籍,外銀就會在開戶相關文件中,請客戶填具同意,必要時銀行可提供美國政府的調閱資料。


 


此外,立委也關切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後續進展,陳冲表示,內閣改組後,金管會已向行政院報告相關事宜,近期內行政院會作協調。



陳冲並指出,G20今年以來已連續三次召開高峰會議,且每次會議都提到要打擊租稅僻護所,因此,未來全世界的資金應該會因此重新布局,也顯示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性。


 


有關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中部分內容,金管會考慮先納入金融服務法草案中,資產管理中心條例草案,也會繼續推動。


【2009/10/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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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收入低報 稅難逃







聯合理財網 2009/11/10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出租,如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房屋出租之租賃收入6萬元,該局以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項第5類第5款之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為9.5萬元,減除4%必要損耗及費用暨申報數後,調增租賃所得2萬餘元,併課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不服,主張鄰近房屋供營業使用,經其查詢結果,相較其申報並未低於當地一般行情,稽徵機關調增收入並無依據,違反實質課稅原則,且其實際上出租的面積並未包括公共設施及附屬建物,稽徵機關縱調增租金,也應以其實際可用面積來計算。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所約定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授權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其立法宗旨,主要基於核實課稅原則,避免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



只要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事實,稽徵機關得以設算方式認定租賃收入,當事人約定的租金,就算明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無須證明租金收入數額是否確實如調整數額。另外參考大樓主體建物與其附屬建物(如陽台等)及公共設施(如電梯間、機房及水塔等)使用,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判甲君敗訴。


【2009/1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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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利息確定 應入帳







聯合理財網 2009/11/10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因債權糾紛而經法院判決應收取的利息,依權責發生制,應計入發生年度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因出售土地應收土地款債權1億元未獲購買人償還,經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得就應收款1億元,自9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國稅局核定其92年度有利息收入500萬元,除補徵稅額,並按漏報利息收入所漏稅額處一倍罰款。


 


甲公司不服,主張該筆應收款雖經法院判決可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收入,但實際並未收取。而且該筆應收款債權迄92年度已逾二年,應符合呆帳損失規定,因此應收款在催收下始終無法收取本金及利息,並無故意逃漏稅捐的情形,經復查及訴願都遭駁回,甲公司仍不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利息收入部分,依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一律採用「權責發生制」,即收益確定應收時,應加以入帳,而不是在這筆收益確實收取時才入帳課稅,因此依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甲公司即有應歸屬92年度的利息收入。



至於甲公司主張這筆應收土地款債權應符合呆帳損失,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將帳載應收土地款債權沖轉至呆帳損失,即未列報呆帳損失,待94年度因與債務人和解並將土地歸還,始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時沖轉土地成本,沒有上述債權呆帳損失產生。


【2009/11/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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