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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 3種舉證可免最低稅負
    2011/08/31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紀先生問:個人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去年起要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是不是把錢從國外匯回來,就會被認定是海外所得?此外,匯款金額上限是多少,才不會被課最低稅負?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許祺昌答:99年開始,民眾如果有海外所得,只要超過100萬元就須申報最低稅負,稅率20%。

至於民眾把鉅額財產從國外匯回台灣,如果匯款人和受款人不是同一人,會出現兩種狀況:一種是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他人財產,匯款人要報繳10%的贈與稅;另一種則是若匯款人未報繳贈與稅,受款人就得報繳最低稅負。

要注意的是,匯款人和受款人的關係,也會影響國稅局認定。舉例來說,如果是父親匯錢給兒子,因為是二親等內的財產移轉,很容易被認定是贈與。

如果民眾把錢匯給自己,也就是匯款人和受款人是同一人,想避免最低稅負上身,從3個方向舉證,就可免繳最低稅負。首先,要能夠主張這筆資金不是「所得」,像是回收投資款、回收借款等;其次為主張這是98年以前的所得,但等到99年以後才匯回;最後則可聲明這是農林漁牧等所得,因為可以百分之百扣除費用,等於不用繳最低稅負。

至於匯款上限的問題,首先要注意的是,所得發生或實現的年度,99年以後的海外所得,才可能會被課到最低稅負;但就算是99年以後的海外所得,若總額低於100萬元,也不須報繳最低稅負。

此外,根據財政部訂出的最低稅負計算方式,海外所得加上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和非現金捐贈等,只要低於600萬元,也可免繳最低稅負。

然而,民眾一旦有申報海外所得的紀錄,國稅局就可掌握海外財產的證據,除了海外所得要報繳最低稅負,未來海外財產牽涉的遺產稅、贈與稅等,也會面臨國稅局的「查核風險」,民眾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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