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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賑災 匯款收據可當抵稅證明
2011/03/24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天說,即日起民眾或企業對急難救助的捐款,例如捐給88水災、日本311強震等賑災專戶,可憑填上姓名或名稱及捐贈原因的「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做為捐贈抵稅的證明文件,不再硬性規定只能提出受贈機關開出的收據。

 

官員表示,許多民眾捐款給日本311地震的受災戶,不過,民眾或企業透過政府或國內團體對日本捐贈,才享有抵稅的優惠。官員舉例,民眾捐款給「日本紅十字會」,依法就不能列報捐贈抵稅。

官員指出,民眾捐款給政府的賑災專戶,依法可以「捐多少、抵多少」;如果捐給公益慈善團體的賑災專戶,民眾的捐贈抵稅上限是所得總額的20%、企業的抵稅上限則是10%。

為何放寬賑災專戶捐贈抵稅的證明文件?官員說,88水災發生後,紅十字會一口氣收到70多萬筆的捐贈款項,為了開捐贈收據給捐贈人,紅十字會於是找了許多義工,甚至向學校借了一間禮堂專門來開收據。

官員說,為減輕公益團體的人力負荷和寄發收據的成本,才會發布解釋令,同意經國稅局認可的賑災專戶,民眾或企業捐贈善款後,可憑寫上姓名或名稱及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作為捐贈抵稅的證明文件;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若未列印姓名或名稱,匯款人可自行填寫。

不過,官員提醒,只有捐款給賑災專戶,才可選擇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捐贈收據,作報稅時抵稅證明文件;民眾平時捐給公益慈善團體的善款,還是只能以受贈單位開出的收據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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