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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得分戶 20日前申請
聯合理財網 2010/04/0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1日起至20日為止,可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財政部特別提醒領有家暴保護令的受害人,今(99)年起需自行向稅捐機關提出夫妻所得分戶提供的申請,政府不再自動協助造冊,為避免權益受損,家暴受害者若不希望對方查知自己的收入概況,需在4月20日前申請所得分戶提供。

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及未滿20歲子女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做為申報時參考。

國稅局表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在99年4月20日前提出申請。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的保護令者,依同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由被害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執行。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持有家暴保護令,但尚未向稽徵機關申請限制他人查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若需將本人與配偶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應在4月20日前儘速主動提出書面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夫妻所得分戶提供的申請方式很多元,國稅局表示,除了可用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外,也可以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辦理。

所得分戶申請也可以透過網路申請,國稅局說,只要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的「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8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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