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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品用途變更 有條件免罰
    2011/07/08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新竹市韓小姐問:本公司銷售貨物給科學園區之營業人,並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該買受人變更貨物用途,本公司是否會被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案件。

稽徵機關嗣後查獲買受人有變更是類貨物之用途而與原申報適用零稅率規定不符者,除經查明係買受人購進貨物時有冒稱購買用途事實並予簽證統一發票扣抵聯之虛偽簽證情事,致發生銷售貨物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25242號函規定補稅處罰外,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規定,該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適用零稅率之權利允應保護,尚不發生補稅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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