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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試算免繳稅 仍應結算申報
2011/04/07
【經濟日報╱屏東訊】

屏東市江先生問:今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試算後因為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及房貸、捐贈扣除額等合計,所以不想辦理結算申報,但是聽朋友說他的情形還是要申報,否則可能會被補稅及罰款,因此詢問到底要不要申報?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扣除額有標準式及列舉式之分,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的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係以標準扣除額計算;若是以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總額低於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還是要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未辦結算申報者,不得選用列舉扣除額列報。該分局表示,江先生雖然自己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後所得淨額為負,可免繳稅,但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才會有江先生申報列舉扣除額資料,也才能據以核定免繳稅;江先生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一旦核定後,不但要補稅還有可能被處罰鍰,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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