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陳情 官員必聽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
2009.12.16 03:54 am
 

許多納稅人都有類似經驗:向稅捐機關詢問或說明納稅相關事宜時,常覺得納稅機關擺官架子、聽不進民眾陳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文規定所有稽徵機關都要聽取民眾陳情或解答稅務問題。

 

此外,修正案要求政府提出的租稅優惠必須明訂實施年限,以免租稅減免過度,財政缺口由全體納稅人負擔。行政院指出,國家資源有限,租稅優惠必須兼顧課稅公平及社會正義,以免浮濫。

 

立委黃義交等人提案,稅捐人員應秉持禮貌態度及服務精神,提供納稅人協助;政院版則進一步具體落實為設陳情專區。行政院說明,為加強便民服務、有效處理陳情案件及保障納稅人,明定稅捐機關應設置適當場所,聆聽陳情或解答納稅人問題,暢通溝通管道。

 

昨天通過修正案,大幅提升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例如未來稅捐機構若以不當手法取得自白,將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證據;稅捐調查人員前往調查前,必須通知當事人調查的原因和範圍,當事人有權找「輔佐人」陪同接受調查。國民黨立委陳淑慧表示,今後將可有效保障納稅人的權利。

 

過去曾有公司因未開發票,違反相關規定,遭國稅局處以5%的罰鍰,金額高達一億多元。修正條文新增營利事業罰鍰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未來若發生類似案例,稅捐單位最高僅能罰100萬元,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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