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違約金新制 帳單千元以下免繳
2011/01/05
【經濟日報╱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金管會銀行局昨(4)日公布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新規範,帳單應繳總金額低於1,000元者,無須支付違約金;高於1,000元最高收取違約金500元,各發卡機構最晚須在3月底前完成作業調整。

金管會指出,為避免信用卡違約金對持卡人造成過重財務負擔,金管會已要求信用卡發卡機構自去年10月21日起,信用卡違約金應合理反映因持卡人違約所生的作業成本,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有關固定金額標準,銀行局昨天邀集銀行公會與主要信用卡發卡機構開會研商,達成共識,決定第一、二及三期違約金收取上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以減輕持卡人負擔。

金管會指出,收取違約金的門檻,要求帳單應繳總金額須高於1,000元,如果應繳總額低於1,000元,持卡人不必負擔違約金。金管會表示,訂定違約金收取標準,是衡酌現行信用卡發卡機構違約所衍生的作業成本與市場收取現況後,才協商訂出。

金管會並表示,發卡機構也應加強對持卡人的繳款通知或提醒機制,避免持卡人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相關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方式調整,金管會將給發卡機構資訊系統調整緩衝期,預定最晚各信用卡發卡機構,須在3月底前完成違約金收取做業調整措施。

金管會提醒持卡人留意繳款期限,按時依約繳款,以避免負擔不必要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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