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贈與降稅 條件要對
2011/03/12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 (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黃爸爸與黃媽媽二人分別持有黃爺爺遺留的土地,於1996年與建商合建房屋101戶後,出售價款約六、七千萬元,全數存入黃爸爸名下的銀行及農會帳戶。

黃爸爸於2001~2003年間,陸續提款購買保單與幫兒子償還房屋貸款,遭查獲補繳贈與稅194萬。黃爸爸主張並非一人贈與,而是與黃媽媽個別贈與一半金額,應該降低贈與稅額。

本案訴訟尚未判決前,2009年1月23日公布生效的贈與稅已經降至10%,黃爸爸主張應該適用新稅率。最後,法院宣判黃爸爸訴求全遭駁回,理由為何?

 

個案解析

1.資金從爸爸帳戶移轉,不能主張與媽媽共同贈與。

財政部賦稅署發現黃家長子突然還清貸款,追查資金來源時,發現黃爸爸有陸續提領現金的事實,經約談黃爸爸說明後,黃爸爸坦承贈與行為,但主張黃爸爸提領現金後,一半贈與黃媽媽,再由夫婦二人贈與黃家長子。此主張將使贈與金額一分為二,將會降低許多贈與稅。

黃爸爸認為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民法第1018條之1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在夫妻間以同居共財為常態,前述這些存款,配偶本來就有一半的權利,黃媽媽也常說這些錢她有一半的權利,至2001年起,因存款利率下降,黃爸爸陸續提取上述與黃媽媽共有的金融機構銀行存款,取回現金並將半數交還給黃媽媽,原為支應家庭生活及理財之用,半數經其同意後,再將未用完之現金存入兒子銀行帳戶或購買基金、保險、償還房屋貸款等;並非全然為黃爸爸一人之贈與。

但是,稽徵機關進一步發現,黃爸爸與黃媽媽於1996年出售房屋後,取得價金約6,000餘萬元,所有價金都存入黃爸爸帳戶。

國稅局主張黃媽媽出售房地所得價款既然存入黃爸爸銀行帳戶,已產生動產移轉占有效力,該存款物權為黃爸爸所有,以後為其子購買保險或代償銀行借款,均屬黃爸爸獨立支配管領之行為,與黃媽媽無涉。

2.繳納保費者擔任要保人免贈與稅。

黃爸爸提領現金後,其中200萬元繳交投資型保單保費,黃爸爸為保單的要保人及身故理賠金受益人,黃長子為保單的被保險人及生存滿期金的受益人。因此,黃長子為被保險人,並無繳交保費義務,黃爸爸並未為黃長子承擔債務,本案保單不需課徵贈與稅。

將來兒子領到生存滿期金時,則需申報贈與稅或最低稅負制的保險給付基本所得額。

3.2009年1月23日以前贈與稅案件,不能適用10%低稅率。

由於本案贈與行為發生在2003年,仍適用高額贈與稅率,當黃爸爸行政救濟訴訟時,剛好遇上2009年1月23日公布生效的修正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

國稅局主張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並無溯及既往,法院也判決依「實體從舊」的法律適用原則。

貼心叮嚀/低收入卻提早還債 會被查

‧高額不動產買賣紀錄都是查稅重點,買方若是低收入或低資產者就可能是人頭,賣方資金無原因短少則有可能潛藏贈與行為。因此,不動產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引起遭查稅,追蹤資金流向。

‧賣方出售土地後,很可被注意個人資金流向,賣方不能因為經過多年後,以為事過境遷沒人注意,就開始移轉資產逃漏贈與稅。例如本案在出售土地(1996年)後,五年後的贈與行為仍被查獲。

‧當父母親名下資產無故減少時,資產最有可能去向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稽徵機關再確認子女的銀行往來資料,就可能看出逃稅事實。

‧本案黃爸爸以為從銀行帳戶提領現金無法追蹤,且每筆都低於100萬元,故意規避當時洗錢通報100萬元標準,但是他仍被查獲補稅。民眾切勿自行揣摩逃稅技巧,以免得不償失。

‧當子女收入有限,卻突然提早還清貸款,這都是異常現象。本案黃長子貸款餘額418萬3,825元,利息4,237元,黃爸爸代其子清償之銀行借款合計418萬8,062元,即遭查獲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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