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主動補報補繳漏稅 僅加計利息
2011/02/14
【經濟日報╱台北訊】

臺南市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發現自己漏報98年度薪資所得,是否可補報?是否會被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雖然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過,如發現有短漏所得,或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填正確的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補報或申請更正手續。該分局特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一律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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