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儲蓄險滿期金非要保人領 視同贈與
2011/02/11
【經濟日報╱屏東訊】

屏東市王太太問:購買儲蓄險,要保人為本人,受益人為小孩,期滿領回時,是否須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購買期滿領回的保險商品,如要保人、受益人非同一人時,一旦保險期滿,要保人仍健在,受益人所領回滿期金,屬贈與行為,如併同當年度 (領滿期金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時,要保人須主動申報贈與。

如果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但由第三人非要保人本人支付保費,則於支付保費時,如併同當年度 (支付保費年度)其他贈與金額超過220萬元,實際支付保費者仍應就超過部分被課徵贈與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二者贈與時間不同,前者為受益人領取滿期金年度,後者為第三人支付保費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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