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羅小姐詢問:捐給慈善機構所取得收據是否可列報所得稅捐贈?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扣除金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惟這些機構或團體依規定,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依規定不能列舉扣除。籲請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有捐贈事實,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稅務問答/捐款合法慈善機構 收據列舉扣除
2011/01/17
【經濟日報╱台北訊】
- Jan 17 Mon 201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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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的點點滴滴] 稅務問答/捐款合法慈善機構 收據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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