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滿20歲當年 可列受扶養人
2011/01/07
【經濟日報╱台北訊】

新莊陳先生問:其子於上年度滿20歲並於同年結婚,今年應徵入伍服役,其媳本年度始屆滿20歲,在辦理上年度及本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否申報其子、媳為受扶養親屬?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陳先生之子上年度中始屆滿20歲,上年度仍得由其列報扶養親屬,惟本年度已超過20歲且非屬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不符前述規定,不得列報為本年度扶養親屬。其媳部分,若查明確實於本年度始屆滿20歲,依規定列報為上年度及本年度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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