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綜所稅申報戶不必填報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聯合理財網 2010/05/13 22:3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最低稅負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所得項目或扣除額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並繳納基本稅額。惟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也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超過100萬元之海外所得」(99年度起始計入課稅)等項目者。

 

二、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依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

 

三、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該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雖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但如果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已超過新臺幣600萬元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填寫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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