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可列舉扣除 保險收益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聯合理財網 2010/05/13 22:2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多數國民都有「風險管理」的觀念,買保險不再是大家避諱不談的事。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不但可以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目的。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傷害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可在不超過2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另全民健康保險費則可單獨列舉扣除,且採核實申報方式,不受金額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受扶養親屬的保險費,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竊盜險、車損險或房屋火險)的保險費支出,都不可列報扣除。

 

此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後,95年度以後所簽訂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惟死亡給付之保單每一申報戶全年有新台幣3千萬元免稅額度。故如申報戶有取得保險期間始日是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給付時,加計綜合所得淨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後,如金額超過600萬元,則應另填寫「98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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